「臺灣海峽」的戰後日本外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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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於2025年11月7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的發言,具體內容為何?高市首相首先指出:「為了將臺灣完全置於中國北京政府的統治之下,所採取的手段可能是封鎖海上航道,或者訴諸武力,抑或散播虛假資訊與網路宣傳戰」,隨後進一步強調:「倘若涉及出動軍艦且伴隨武力行使,則無論怎麼思考權衡,皆屬於足以構成『存亡危機事態』的狀況。」
一旦臺灣或臺灣海峽爆發「武力行使」,為何會被視為「我國之生存遭受威脅,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明確面臨從根本傾覆之危機狀態」?誠然,從軍事安全保障層面來看,臺灣對日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半世紀以來,臺灣海峽的重要性與日本利害攸關,早已是定論。
本文旨在回顧戰後日本外交史,重新審視與檢討日本的安全保障與臺灣問題的定位。
臺灣之於日本的存在意義
1951年9月簽署《舊金山和約》,日本宣告放棄臺灣及澎湖群島。然而,同時締結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則將「遠東」區域劃入適用範圍。其後於1952年4月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日華和平條約),日本承認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並於該條約中再度重申放棄臺澎。
進入1950年代,國共內戰仍於中國東南沿海持續進行,期間兩度爆發臺海危機。特別是1958年的「第二次臺海危機」(八二三砲戰),中國對廈門對岸的金門島(由臺灣實質統治)發動猛烈砲擊,這對當時在和平憲法體制下全力邁向經濟成長的日本社會,造成極大衝擊。
在岸信介內閣推動修訂安保條約之際,條約適用範圍「遠東」的具體界線,成為了日本國內輿論的爭議焦點。當時的焦點在於「捲入戰火論」──亦即倘若再次爆發如臺海危機般的事態,恐致美中正面軍事衝突,進而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攻擊日本境內的美軍基地,甚至連日本本土也遭捲入戰火。
在這樣的背景下,新修訂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於1960年1月簽署。翌月26日,日本政府發表關於「遠東」範圍的「政府統一見解」,其中明定涵蓋「中華民國統治下之區域」,意即除了臺灣與澎湖之外,亦納入金門與馬祖。至此,臺灣海峽被明確界定為日美安保條約所稱「遠東」的適用範圍。
其後於1969年11月,時任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與美國總統尼克森在華府晤談,會後發表的《日美領袖聯合聲明》中記載:「美國總統申明美國對於中華民國之條約義務,並允諾恪守;日本首相則強調,維持臺灣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亦屬攸關日本安全保障極為重要的關鍵。」
此一聲明反映出在「沖繩返還」的戰略視野之下,日美雙方再度確認安保條約的適用範圍,並明文將「臺灣地區」涵納其中。換言之,這段文字闡明了「臺海和平」對於日本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日本安全保障與「臺海和平與穩定」的關聯,絕非晚近突然興起的論調,而是具有深厚的歷史脈絡。
《日中聯合聲明》與《波茨坦宣言》第8條
1972年9月29日,日中兩國邦交正常化,共同發表《日中聯合聲明》。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與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立場。」
所謂「充分理解與尊重」的表述,實則隱含日本並未全盤接受中國主張的微言大義。此外,文末特別提到「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立場」,這更是中方特別重視之處,因為該條文藉由「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等語,明確指出了領土歸還的對象。不過,日本於1972年9月與中華民國斷交,轉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此舉意謂日本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臺灣歸還中華民國」遂被解讀轉化為「臺灣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已宣告放棄臺灣主權,因此臺灣歸還給誰並非日本所能決定。但日本於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宣稱堅持《波茨坦宣言》第8條之立場,無異於默認「臺灣應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見解。於是便產生了疑問:日本究竟只是單純放棄臺灣,還是將其歸還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於此點,日本的立場或可解讀為:日本雖已放棄臺灣主權,且臺灣「理應」歸還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此一「歸還」在現實層面上尚未實現。在這個未實現的過渡階段,日本對中國立場秉持「充分理解與尊重」的態度,以此建構其外交邏輯。
那麼,日中兩國為何將「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8條」──亦即「臺灣應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納入聯合聲明?這可以理解為,日本藉此表明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政治立場。
1972年11月,外務大臣大平正芳的答辯
日中邦交正常化後,日本國內針對《日中聯合聲明》中涉及臺灣的表述仍存有諸多疑慮。對此,時任外務大臣大平正芳整理相關爭論之後,於國會進行了如下的答辯:
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臺灣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立場,秉持充分理解與尊重。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臺灣之間的對立問題,基本上視為中國的內政問題。以我國立場而言,期盼此問題能由當事者雙方和平解決,且認為該問題演變為武力衝突的現實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70屆國會.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第五號,1972年11月8日)
於此,日本將臺灣問題界定為「基本上屬中國的內政問題」,須特別注意的是其修辭使用「基本上」一詞。大平外相之所以刻意使用此一語詞,實與後文的「期盼當事者雙方和平解決」及「武力衝突的現實可能性微乎其微」有關。換言之,日本將其視為「內政問題」的認知,是建立在「和平解決」的前提之上。反過來說,若無法和平解決,則意味著日本未必會繼續將其認定為純粹的「中國內政問題」。
此立場亦符合1969年《日美聯合聲明》中強調「維維持臺灣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亦屬攸關日本安全保障極為重要的關鍵」之論點。
外相大平正芳於國會答辯的精神,被認為已由其後歷屆日本政府所繼承。但這項外交判斷究竟是日本政府的一廂情願,還是與中國早有共識?
1972年9月邦交正常化之際的領袖會談,正是解開此謎題的關鍵。1972年9月26日,周恩來曾言:「論及日美安保條約,我認為不至於要以武力解放臺灣。至於1969年的佐藤—尼克森《美日領袖聯合聲明》,責任不在日本,美方也表示不再重提此事。」(引自石井明等編,《紀錄與交涉:日中邦交正常化.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締結交涉》〔書名暫譯〕,岩波書店,2003年,頁57)。
即使當時的首相田中角榮與外相大平正芳未對此直接回覆,但我們可以推知,周恩來對於「不會武力犯臺」的表態,與1969年聯合聲明裡的「維持臺灣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亦屬攸關日本安全保障極為重要的關鍵」,已被日本政府視為一體兩面。在臺灣問題將和平解決的前提下,日本將其定位為「中國的內政問題」,這項決定應是建立在前述周恩來發言的基礎之上。
存亡危機事態與「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
其後,2005年的日美「2+2」(安保諮商會談)也提及臺灣海峽,直至今日,無論在日美之間或是日中之間,亦不時提及「臺海和平與穩定」。此外,最近更見於G7(七大工業國)峰會及日美韓領袖會談,此論述已趨於定型並廣獲國際社會採用。
另一方面,若臺海問題無法和平解決,亦即中國訴諸武力時,日本國內也持續推進相關應對的制度整備。其中之一即為第二次安倍內閣時期確立的安保法制。
2025年11月7日,針對國會議員岡田克也詢問「何種情況將構成存亡危機事態」,首相高市早苗的答覆亦與此論點密切相關。針對「採取何種手段將臺灣完全置於中國北京政府統治下」的質詢,高市首相表明:「倘若涉及出動軍艦且伴隨武力行使,則無論怎麼思考權衡,皆屬於足以構成『存亡危機事態』的狀況。」。
但高市首相此前亦曾強調,應「根據實際發生事態的個別具體狀況,綜合一切情報予以判斷」,並指出存亡危機事態的內容均依《事態處置法》第2條第4項規定。該條文載明:「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遭受武力攻擊,致令我國之生存遭受威脅,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明確面臨從根本被顛覆之危險狀態。」
問題在於,「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究竟指的是何方?日本政府對此已多次論述,例如2017年3月14日,時任首相安倍晉三曾於眾議院院會表示:「除了美國之外,符合該定義之他國的可能性,在現實上雖極為有限,但終將根據個別具體情勢判斷」(第193屆國會眾議院院會)。這意味著基本上指涉美國,但也可能是其他「國家」。事實上,日本亦反覆進行以日美聯合行動為設想前提的演習訓練。
其次,關於美國以外的「他國」,針對2015年7月21日的《關於存亡危機事態書面質詢》(水野賢一議員,第189屆國會.參議院),日本政府於同日回覆的答辯書中稱:「所謂『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泛指面對外來武力攻擊時,具備共同應對危險之關切,並表明願與我國協同採取應對意志之國家,其中亦可包含與我國未具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內閣參質189第202號)
綜上所述,根據日本政府立場,美國無庸置疑涵括在「關係密切之他國」內,基本上預設為日美之間的集體自衛權。但法律條文保留了「根據個別具體情勢判斷」的空間,將對象擴及「未具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實則已將臺灣納入適用範圍。
即使相較於過往在日美安保條約框架下思考臺海問題的傳統論述,此舉在「邏輯上」或許跨出了一步,但在實務層面,日本自衛隊預設的協同作戰對象仍以美軍為主,並未與臺灣軍方進行此類演習。
就此點而言,基本上涉及存亡危機事態而發動集體自衛權,在實質運作上仍立基於日美框架。即使理論上「他國」也包含臺灣,但這種詮釋是將全球包含無邦交國皆視為潛在對象的延伸。由此觀之,很難斷言2015年7月21日的書面質詢答辯,是特別針對「臺灣」所進行的討論。
標題圖片: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右)與中國總理周恩來於上海機場,向前來送行的群眾揮手致意。(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