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對立的本質(上):時間軸落差所導致的結構性歸結

政治外交

為何日本首相就「存立危機事態」與臺灣所發表的言論,會對日中關係造成如此大的震盪?其背景在於日本所面臨的安全保障現實,與長期支撐日中關係的外交默契之間,存在著多年來始終無法彌合、持續累積至今的結構性分歧。

日美同盟的更新與日中共同聲明的擱置

在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裡頭,臺海的軍事緊張局勢被定位為日美同盟管理以及日本國防的核心課題。另一方面,在日中關係之間,關於臺灣問題的政治性「默契」,其語言表述幾乎完全延續自1972年《日中共同聲明》以來的政治文件。

問題的核心在於這兩者的時間軸是以不同的速度演進。安全保障的現實,不論是在日美同盟的運作層面,還是日本自身的防衛政策上,都持續地被更新。相對地,日中之間圍繞臺灣問題所形成的政治默契,則長期被擱置在刻意維持的模糊地帶。由此產生的落差,正是在高市早苗首相針對「存立危機事態」的國會答辯中,被一口氣觸發並浮上檯面。

這次的外交交鋒,與其說是日本跨越了一條新的紅線,不如說是結構性歸結的浮現。也就是說,日本的「安全保障現實」已在國內及同盟內部獲得合理說明並逐步制度化,但日中之間的外交默契框架卻未能同步接軌。

「存立危機事態」是安保法制的核心概念

自2015年9月《和平安全法制》上路、「存立危機事態」正式制度化以來,至今已屆十年。這一概念是在冷戰結束後安全保障環境轉變的背景下,為了讓日美同盟在面對現實危機時能夠實際運作,日本經過長時間研議而形成的獨創法律概念。隨著包含臺灣海峽在內的區域緊張情勢升高,這一概念再度受到關注,並非偶然。

冷戰時期的日美同盟,是以「蘇聯對日本發動武力攻擊」為主要前提,透過日美之間的職責分工與共同應對機制來運作。當時,同盟嚇阻的核心,包括擴張嚇阻與主要打擊能力,主要由美國承擔,日本則透過情報蒐集與警戒監視、在周邊海空域活動,以及包含後勤在內的各項支援,具體落實同盟的運作。由於冷戰時期的核心前提是「日本有事」,因此在制度與構想上,個別自衛權的行使與同盟運作,實質上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然而,冷戰結束後,威脅的性質逐漸轉變。區域衝突、彈道飛彈擴散,以及朝鮮半島與臺灣海峽周邊的不確定情勢,使得即使日本未遭受直接攻擊,同盟運作的一體性受到考驗的局面仍逐漸增多。同時,日本也必須正面因應國際恐怖主義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等,可能跨越地域界線並影響其安全保障的全球性威脅。

在這樣的變化背景之下,同盟運作的矛盾逐漸浮現。例如,當日美執行共同作戰行動,若美軍艦艇遭受攻擊,日本是否只能眼睜睜看著卻無法採取行動?又如在彈道飛彈防禦上,日本明明具備攔截能力,卻僅因該威脅未被視為直接涉及本國防衛,而選擇不予應對,這樣的做法在同盟架構下是否合理?這些問題並非憲法解釋層面的抽象爭論,而是直接關係到同盟能否實際發揮功能的關鍵課題。

面對這些問題意識,第二次安倍政權成立的「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於2014年6月彙整並提出報告書,針對美軍艦艇防護、彈道飛彈防禦等具體情境,提出了為避免同盟功能失靈而設計的「限定性且類型化」應對方案。

以此為基礎,2014年7月1日的內閣會議通過《關於為確保國家存立並保護國民,整備無縫接軌的安全保障法制》決議,重新檢視了過去一概否定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也就是說該決議提出了一套新的判斷框架:即使日本本身尚未遭受武力攻擊,只要出現「與日本具有密切關係的他國遭到武力攻擊,並因此威脅日本的存立,使國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面臨從根本上被顛覆的明確危險」情況,便可在例外且限縮的範圍內,承認行使武力的可能性。

此一框架後來被整理為「作為自衛措施行使武力的新三要件」,並成為《和平安全法制》(《事態應對法》第2條第4項及《自衛隊法》第76條第2項)在實務上的運作基礎。而所謂「存立危機事態」,正是用來將這個以新三要件為基礎的判斷標準,具體套用至實際情境中的核心法律概念。

「與我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指的是哪些國家

從其形成脈絡來看,「存立危機事態」顯然是基於確保日美同盟實際運作能力的需求而被建構出來的概念。其重點在於如何避免同盟在面臨危機時功能失靈,亦即如何確保日美同盟本身的存續。

另一方面,《和平安全法制》在制度設計上不僅著眼於日美同盟,也納入與美國之外志同道合國家之間擴展安全保障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存立危機事態」並未事先固定其適用對象,而是被設計為一套可依個別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攻擊樣態、地理條件、事態波及程度,以及對國民生活影響等因素進行判斷的框架。

因此,政府長期以來刻意避免事先列舉「與我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究竟是指哪些國家。「存立危機事態」的適用對象之所以不被限定於特定國家,乃是基於法理上的必然結果,也就是攸關本國存立與否的情勢,理應由本國自行判斷。

反觀2015年《和平安全法制》成立以來的這十年,可以清楚看出臺灣問題已被置於美中戰略對立的核心位置。在此期間,政府內外的政策研議或研究機構,皆反覆針對「臺灣有事」進行各類模擬與分析,而其中多數構想,都是以美軍介入的模式,以及支撐該模式的日美同盟與自衛隊角色作為前提。

事實上,在針對臺灣海峽的各類危機情境假設中,考量的層級早已不僅止於「重要影響事態」,還包括駐日美軍的功能與基地維持,可能直接牽動日本自身的安全保障,甚至對日本整體安全保障環境造成重大衝擊等情況。正是在這樣的情境下,《和平安全法制》被定位為一套在法律層面支撐同盟實效性的制度框架,其適用範圍也因此自「重要影響事態」延伸至「存立危機事態」。

「存立危機事態」的定位,是一套為避免日美同盟在面臨危機時功能失靈而形成的法律概念。它並未將「臺灣有事」固定為唯一的特定預設情境,但同時也未將其排除在外。可以說,此一概念在前提上預設了臺灣海峽可能出現分階段且同步進行的局勢升溫現實,並與確保政治判斷彈性的「戰略模糊」高度契合。

「臺灣有事」與戰略模糊的運作管理

關於「臺灣有事」的安全保障環境,早已不再只是抽象假設的階段。隨著中國軍事能力的提升與軍事演習的常態化,加上美國介入與否的不確定性,以及臺灣所承受的軍事與政治壓力,臺海局勢已從區域緊張的焦點,推升為足以左右整個東亞安全秩序的關鍵因素。美國國防部於2025年發布的年度報告亦分析指出,中國軍方正以2027年為目標,推進具備武力犯台能力的態勢建構。

將此時間軸與中國的政治時程(如黨代表大會或建軍紀念年等)相互對照後,近年逐漸出現所謂「2027年問題」的討論。然而,軍事能力的增強或政治象徵性,並不意味著「臺灣有事」已成不可避免的結果。將中國的能力與意圖簡化為單線因果,並以決定論的方式理解國際政治,無論在分析或政策層面都應審慎為之。

更重要的是,即使中國企圖動用武力,關鍵仍在於是否存在足以使其在做出決斷前遲疑的嚇阻力。而左右這股嚇阻力的最大變數,莫過於美軍是否會正式介入。

然而,使「臺灣有事」的嚇阻結構更為複雜的,在於美國軍事介入的可能性是透過「戰略模糊」來管理的。美國刻意不明確表態在臺海發生衝突時是否會出兵,藉由維持這種不確定性,一方面迫使中國在評估侵略成本時必須納入考量,另一方面也避免對臺灣產生誘發走向獨立的道德風險。換言之,美國所追求的,是一種「雙重嚇阻」(dual deterrence)的平衡。

戰略模糊,本質上是一種用來管理嚇阻力與政治穩定之間取捨關係的政策工具。介入立場若趨於明確,雖能強化嚇阻訊號,卻也容易惡化與中國的政治緊張關係;反之,若未展現軍事介入的能力或意志,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降低政治對立,卻會削弱臺灣防衛的嚇阻效果,並更容易為中國創造動武的「機會之窗」。正是在這條平衡線上,戰略模糊不僅涉及「該說什麼或不說什麼」的意圖層面,也同時涵蓋「確保軍事介入」的能力等綜合性管理機制。

在美國國內,主張應由「戰略模糊」轉向「戰略明確化」的討論也日益熱烈。其背後的考量主要有兩點:第一,隨著中國軍事力量增強,人們體認到戰略模糊所產生的嚇阻效果正在相對下降。第二,新興技術的發展與聯合作戰的高速化壓縮了判斷時間,使戰略模糊原本假定能「在危機進程中透過釋放訊號來改變對手盤算」的運作方式,變得愈來愈困難。

拜登執政期間,總統本人多次就「臺灣有事」發表肯定美國將進行軍事參與的言論,展現出比以往更為明確的立場。然而,每當出現此類發言之後,美國國務院便隨即重申「一中政策並未改變」,反覆以保留性的說明,避免不必要地升高對中緊張局勢。如此在意圖層面維持模糊,但在能力層面提升介入可信度的雙重結構,並未催生出本質上的改變。

將美國納入危機管理框架的必要性

在「能力」層面,重點在於面對中國日益擴張的「反介入/區域拒止」(A2/AD)能力,美軍如何在該戰區確保行動進入權,並掌握在衝突升級過程中的主導權。隨著美軍在戰區內布署與行動的成本持續上升,與位於戰區內的同盟國之間進行角色分工與聯合作戰的重要性,也相對進一步提高。特別是在以高強度衝突為前提的情境下,日美聯合作戰已被視為支撐美軍介入能力可信度的核心要素。

若設想多種從臺海危機演變至美軍介入的情境,自衛隊支援美軍在戰區內作戰的局面,自然也在預想之中。隨著局勢發展,判斷是否已超出「重要影響事態」,並進而構成「存立危機事態」,也可能成為政府必須進行具體裁量的課題。一旦發生臺海封鎖、有限度的動武,或是在西南諸島周邊出現近似海空封鎖的行動,由於駐日美軍基地功能的維持可能成為作戰成敗的關鍵,日本政府將其視為直接攸關國家存立的問題,具有相當的現實性。

重點在於,透過預先在國內法上確保「在何種條件下得以採取行動」的適用範疇,藉此使日美雙方得以將能力強化的討論推進至高強度衝突的層級,並持續累積相關的計畫與訓練,而這也已成為支撐軍事能力可信度的前提條件之一。若要在戰略模糊的架構下維持嚇阻效果,就必須在言論上保持克制的同時,在能力層面實質鞏固介入的可能性。而「存立危機事態」,正是作為日美共同建構作戰能力時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前提。

然而,作為嚇阻體系中最關鍵變數的美軍介入,其不確定性正日益增加。在川普2.0政權下,對同盟的承諾不再被視為是「既定路線」,而更傾向取決於當下的政治判斷,這使得軍事介入的可信度更容易出現動搖。隨之浮現的問題是,包含存立危機事態在內的諸多情境設計,長期以來皆以美軍介入作為默示前提,並透過各類計畫與演訓加以具體化。可以說,如今所面對的不確定性,已不再只是為了對中嚇阻而對外加以管理的工具,同時也演變為必須將其視為同盟內部的先決條件,並須有意識地加以管理的階段。

在這樣的情勢下,日本所面臨的選項並不僅止於被動回應。若美國未明確表態介入意願,日本仍可透過同盟運作的實際作為,對美方發出另一種層次的訊號,將美國更深地納入危機管理的框架之中。具體而言,便是透過制度設計、能力建構與共同作戰計畫等方式的持續積累,確立「臺灣有事」與日本安全保障密不可分的關係,從而提高美國「選擇不介入」的成本。

綜上所述,日本政府的當務之急,是將「戰略模糊」真正視為一項戰略性的管理課題,並在「意圖上的保留」與「能力上的更新」之間,同步進行權衡與操作。然而,這樣的操作技巧顯然難以稱得上已臻成熟。畢竟,維持模糊性本身需要仰賴高度縝密的制度設計、精準的對外論述,以及在危機時刻能夠支撐決策的邏輯路徑。

標題圖片:高市早苗首相(左,時事)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AFP/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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