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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敦促日本「推行夫婦可選擇不同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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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個要求國民必須「夫婦同姓」的已開發國家。近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4次敦促日本推行夫婦可選擇不同姓制度。雖然其不具法律效力,但日本可以這樣一直充耳不聞嗎?

2024年10月,作為時隔8年再次實施對日審查的結果,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敦促日本修訂法律,推行夫婦可選擇不同姓制度。同時還建議修訂不承認女性皇族繼承皇位的《皇室典範》。該委員會由23名專家構成,圍繞旨在糾正性別差異導致的不平等現象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定期對日本等189個締約國的履行情況實施調查。此次是繼2003、2009、2016年以來,該委員會第4次敦促日本推行夫婦不同姓制度。

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夫婦採用相同姓氏」。除了可以選擇不同姓的國際婚姻外,要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夫婦雙方中的一方必須改姓。

儘管條文中寫的是「稱呼丈夫或妻子的姓氏」,但厚生勞動省的人口動態統計調查顯示,2023年結婚的47萬4741對夫婦中,選擇妻子姓氏的共有2萬6344對,僅占整體的5.5%。對於多數女性來說,「結婚即改姓」已經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選擇了妻子還是丈夫的姓氏?

日本關於「姓氏」的動向

江戶時代 農民、町民不被允許擁有姓氏/武士門第女子婚後也使用娘家姓氏

1870年(明治3年) 允許平民使用姓氏

1875年(明治8年) 為了徵稅和管理兵籍,將全民姓氏義務化

1876年(明治9年) 規定夫婦不同姓,妻子使用娘家姓氏

1896年(明治31年) 舊《民法》規定夫婦同姓(妻子改姓夫家姓氏)

1947年(昭和22年) 現行《民法》規定夫婦同姓,要求「稱呼丈夫或妻子的姓氏」。

1985年 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88年 某國立大學助理研究員提起訴訟,要求在工作上使用舊姓。1993年敗訴,1996年高院重審達成和解

1996年 法制審議會起草提交推行選擇性夫婦不同姓制度的民法修訂案綱要

2001年 國家公務員被允許工作上使用婚前姓氏

2002年 法務省擬定選擇性夫婦不同姓法案,但由於自民黨內強烈抵觸,最終未能提交審議

2003年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敦促推行夫婦可選擇不同姓制度

2006年 允許護照上並列登記婚前姓氏

2009年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次敦促推行不同姓制度

2010年 法務大臣擬定不同姓法案,但執政黨聯盟內部存在意見分歧,最終未能提交審議

2011年 5人認為「民法要求夫婦同姓的規定違憲」,首次提起訴訟

2015年 最高法院判斷「民法要求夫婦同姓的規定合憲」,「夫婦同姓制度已經在整個社會落地生根,統一家庭成員姓氏具有合理性」

2016年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3次敦促推行不同姓制度

2018年 選擇妻子姓氏,在工作中使用婚前姓氏的軟體開發企業Cybozu公司社長青野慶久等人主張「夫婦同姓規定對工作造成了影響」,要求中央政府賠償損失

2019年 東京地方法院駁回青野慶久等人要求政府賠償損失的訴求

2021年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家事審判中再次判決「夫婦同姓」規定合憲

2024年6月 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梳理形成建議報告,要求政府儘快實施選擇性夫婦不同姓制度

2024年10月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4次敦促推行不同姓制度

標題圖片:PI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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