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的史普尼克危機

日本的宇宙政策(2):美國的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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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日本首次成功發射國產火箭,成為世界上第四個實現此壯舉的國家,領先於中國。但那之後,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一直長期處在美國的影響之下。

全球第四個成功發射衛星的國家

1952年,盟軍結束了對日本的佔領。日本全面恢復了本國主權後,馬上重啟了之前被禁止的航空航天研究活動。由於預算緊張,糸川英夫博士只能使用23釐米的超小型「鉛筆火箭」開展一系列水平發射實驗,反復研究如何構建將來用於發射衛星的火箭系統。

憑藉超凡的創造精神,日本克服了極端不利的條件,於1970年2月成為全球第四個成功發射100%自主技術固體燃料火箭的國家,將日本首顆人造衛星「大隅」號送入軌道。順便一提,兩個月後,中國成為全球第五個在本國國土上成功使用國產火箭發射國產衛星的國家。

1970年2月,「L-4S-5」火箭發射升空,將「大隅」號人造衛星送入軌道(時事通信社)
1970年2月,「L-4S-5」火箭發射升空,將「大隅」號人造衛星送入軌道(時事通信社)

至此為止,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一直是獨立開展的。1969年7月,日美簽訂了關於太空開發的合作交換公文,據此,日本將向美國企業購買非機密級別的液體燃料火箭及民用衛星技術和設備。但這份公文明確禁止美國向日本提供火箭再入大氣層技術。

那日本從這份協議中得到了什麼?相較於日本自主開發的固體燃料火箭,使用液體燃料火箭可以將更大的衛星送入更高的軌道。日本無需投入龐大的預算和除錯時間,就能獲得這種大型火箭。

但隨之而來的是,即使不說受制於美國,至少可以認為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受到了美國的巨大影響。

火箭自主開發路線的終結

美國向日本提供液體燃料火箭技術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配合美國的全球戰略,防止出現導彈擴散風險,二是向全世界展示西方國家科技力量的優越。

先解釋一下第一點理由。美國之所以會擔心導彈擴散,是因為當時日本已經向印尼和南斯拉夫出口了由鉛筆火箭發展而成、以彈道軌道飛行的科學觀測火箭。20世紀60年代初,為了進行國際科學合作,出口火箭曾被視為一件好事。當時,運用彈道技術發射火箭是純粹技術性的,從這個角度出發,一般並不會將火箭視同為導彈。

但後來,針對導彈和火箭的跨國流動,美國開始嚴格管控出口,原則上禁止出口運載能力超過500公斤、能夠飛行300公里以上的物體。1987年,在美國的主導下,多個有此意向的國家就上述限制措施達成協議,建立了「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TCR)。

美國認為日本批量生產觀測火箭是一種危險行為。首先,對固體燃料火箭技術的鑽研,使日本將來有可能製造出高性能彈道導彈。而在美國眼中更具現實意義的危險是,日本出口的觀測衛星會被進口國轉用於中程彈道導彈。

對美國而言,為了防止導彈擴散,當務之急是要避免日本進一步發展固體燃料火箭技術。為此,美國想出了如下解決辦法:將日本的主力火箭切換為不適合應用於導彈的液體燃料火箭。

關於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原因,也就是為了向世界展示西方國家科技力量的優越這一點,是中國在1964年成功進行了核子試驗。美國擔心中國擁有核武器會展現出共產主義體制的優勢,於是判斷從長遠角度看,最符合美國利益的,是扶持屬於西方陣營的日本成為亞洲地區擁有最尖端太空技術的國家。此外,美國還有一個意圖是通過如此這般引導日本,進而扼殺日本受到核武器誘惑的可能性。

從結果來看,日本以低廉的成本獲得了尖端太空技術,而美國則通過實施全球性的導彈不擴散政策,以一種可見的形式向己方陣營國家展示了自由主義體制的優越性。如此一來,日美兩國都可謂受益匪淺。但在這個過程中,日本太空活動的關鍵環節需征得美國的同意,因此太空開發利用的活動範圍大大縮小。

例如,利用美國技術製造的日本火箭、衛星及其組成部分、零部件等,在未經美國同意的情況下禁止向第三國轉移。使用日本的火箭發射外國衛星也需要征得美國的同意。可以說,未來日本在全球發展太空商業活動的可能性已經完全被扼殺了。

敲定「太空非軍事化利用」的政策

同樣是在日美簽訂《太空合作交換公文》的1969年,日本以全會一致的形式通過了規定此後40年本國太空開發利用活動的國會決議。在審議關於設立特殊法人宇宙開發事業團(NASDA,現在的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XA)的前身)的過程中,如何將日本的太空開發利用活動限制在非軍事層面被列為了一個問題。

包括當時已經生效的1967年外空條約在內,國際上通行的理解是,「出於和平目的」的太空利用活動包含出於防衛目的的軍事利用活動。因此日本認為,光是在《太空開發事業團法》中規定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僅限於和平目的」(第一條)還不足以防止軍事利用,為了進一步明確「非軍事利用才是出於和平目的的利用」這一點,日本於1969年5月9日(眾議院)和6月13日(參議院)分別通過了「僅限於和平利用」的國會決議。

火箭大型化和各種實用衛星的開發

日美關於和平開發太空的「太空合作交換公文」到期後,雙方又於1976年和1980年分別簽訂了幾乎和1969年公文條件相同的備忘錄,日本承諾將從美國企業進口用於開發國產火箭的設備和技術。

此後,日本在開發N-II和H-I型火箭等大型火箭的同時,還開發啟用了為政府和NHK等單位服務的通信、電視廣播和氣象衛星,到1990年為止共有12顆。政府和NHK等單位分別向不同的企業訂購通信衛星、電視廣播衛星和氣象衛星,為即將到來的太空商業時代做好準備,積累了雄厚實力。

承載著對於大型實用衛星時代的期待,即將發射升空的N-II型火箭1號機,鹿兒島種子島太空中心(時事通信社)
承載著對於大型實用衛星時代的期待,即將發射升空的N-II型火箭1號機,鹿兒島種子島太空中心(時事通信社)

搭載著「紫陽花」號測地實驗衛星和「富士」號無線電愛好者衛星等多顆衛星,以幾乎垂直狀態從大崎發射場升空的H-I火箭,鹿兒島種子島太空中心(時事社)
搭載著「紫陽花」號測地實驗衛星和「富士」號無線電愛好者衛星等多顆衛星,以幾乎垂直狀態從大崎發射場升空的H-I火箭,鹿兒島種子島太空中心(時事社)

從表面來看,或許可以說那是政府和企業在合作推進太空開發利用活動方面順風順水的一個時代。然而,隨著日本進入泡沫經濟時代,日美貿易摩擦加劇,美國將日本視作競爭對手,要想與之合作就變得十分困難了。

1990年,作為協調解決貿易摩擦問題的一環,日美簽訂了衛星採購協議。這份協議規定,除了日本政府和NHK等單位採購的研發用衛星以及包括軍事衛星在內的安全保障專用衛星外,採購其他衛星都必須永久採用國際公開招標方式。換言之,這意味著通信衛星、電視廣播衛星和氣象衛星等實用衛星都將成為公開招標對象。

關於這一點,從協定簽訂之後至2015年左右的動向來看,政府等單位採購的13顆實用衛星中的12顆都是從美國購買的。只有一顆氣象衛星由日本國內企業中標。在公私合作的體制下,1990年之前,日本企業中標了12顆衛星,之後的12顆都是向美國企業購買的。

上世紀90年代,除了美國和歐洲外,俄羅斯、中國和印度也打入了太空商業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由於受到公開招標制度這種不存在於其他國家的壁壘的阻礙,日本的衛星產業起步相對較晚。

火箭方面,日本政府本來決定要在1985年以前開發出具有完全自主技術的H-II大型液體燃料火箭。H-II的首次發射是在1994年,而最終還有些部分稱不上100%國產技術。進入21世紀以後,日本才成功發射了全面自主開發的H-IIA國產大型火箭。

標題圖片:在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中承擔發射人造衛星這一核心作用的種子島太空中心(Af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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