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儿童特殊收养”制度的实施推广

社会

以儿童虐待问题为背景,政府正在采取行动,促进“儿童特殊收养”制度的实行,这一制度能让养子养女作为“亲生子女”登入户籍。“收养中介法”4月开始实施,政府在讨论进一步完善法律。但是,要想使制度理想运行起来,社会工作不可或缺。

和“亲生子女”一样的特别养子养女

日本被称作“收养落后国家”。让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在亲生父母身边生活的孩子,通过收养或寄养制度在家庭环境中成长,这是当今世界的普遍做法。但在日本,这样的孩子绝大多数生活在福利机构里。在此背景下,已经施行了30年的“特殊收养”制度受到关注。为了进一步促进该制度的实行,有关该制度的首次修改讨论已经进入最后关头。

特殊收养制度是随着1987年民法修正案通过,从1988年开始实施的。大家熟悉的普通收养,在户籍上会标明“养子”“养女”。而“特殊收养”的孩子,则作为收养人的亲生子女登记户口,并可断绝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上也能保障孩子拥有稳定永久的家庭,和负担临时养育任务的寄养制度非常不一样。考虑到从小开始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性,法律规定能够形成特殊收养关系的孩子,年龄原则上必须在6岁以下。并且,需要经过6个月以上的监护观察期和家事法庭的裁定,特殊收养关系才算成立。

根据厚生劳动省家庭局的数据,2016年度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数量为538件。虽然这几年有增加趋势,但从每年有大约3000名婴儿被送到育婴院、大约2.6万名孩子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的现状来看,可以说数量还是非常小的。在欧美国家,每年形成特殊收养关系的有几千几万件。

亲生父母不愿意放弃亲权

养子特殊收养制度利用率不高的原因,一是制度本身不太为大众所知晓,另外政府也没有积极推动制度的实行。在日本,负责应对处理儿童问题的是儿童咨询所。但现状是,他们为不断增加的虐待儿童问题而应接不暇。而且,儿童福利的基础,是在亲生父母身边养育成长,因而很难向人们推荐与亲生父母绝缘的特殊收养制度。相关人士表示,实际上,“有很多父母即便自己无法抚养也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亲权”。

另一方面,特殊收养必须取得其亲生父母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随时可以撤回。这一点也导致特殊收养的门槛变得很高。要取得那些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有时候不知他们所在,难以取得联系;而且,即便亲生父母同意之后,他们还会反悔,这就令养父母面对收养踌躇不定。厚生劳动省以儿童咨询所为对象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应予探讨的特殊收养事例中,大约七成都卡在了此项须征得亲生父母同意的条件上。

首次修改制度,力争实现特殊收养倍增目标

国家和行政机关也并非无所作为。2016年国家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加强了儿童咨询所的职能,结合预防儿童虐待发生等,明确把和收养相关的咨询和支持工作纳入儿童咨询所的工作范围。厚生劳动省在去年夏天发布的《社会性抚养新愿景》中提出了数字指标,要在大致五年的时间里,使特殊收养数量实现倍增,达到每年1000件以上。

厚生劳动省组织的专家研讨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发布了关于促进特殊收养制度利用的报告。根据该报告,法务省的专家研讨委员会已经着手讨论如何具体修改民法的问题,比如提高原则上不满6岁的年龄条件,对亲生父母出尔反尔加以限制等。如果得以实现,这将是制度创设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

不过,仅仅年龄条件这一点,就存在着修改中要考虑与最初意图的平衡和与普通收养的区别等复杂问题,贸然降低门槛不见得是好事,需要慎重讨论。为此,要实现制度修订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大概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预防“0岁”生命受虐致死的“婴儿收养”

之所以要促进特殊收养制度的运用,背景在于日益严重的儿童虐待问题。

受虐致死的儿童,从年龄看最多的是“0岁”婴儿,大约占总数的一半。其中很多是出生后马上就被母亲弄死的。典型特点是在自己家里生孩子、年轻母亲、未婚母亲。她们意外怀孕了,和谁也没法说,而且已过了做人流的时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酿成了悲剧性结果。

如果有这么一种机制,能够接受孕期女性的咨询,在其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帮助协调孩子收养问题,那么母亲和孩子都有可能获得双赢结果。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东京的NPO法人FLORENCE就是其中之一。该组织处理患病儿童保育等与社会和儿童相关的种种问题。他们接待那些苦于意外怀孕的女性的咨询,如果觉得对该女性和孩子来说特殊收养是最好选择的话,就帮助寻找养父母。候选养父母,要经过文件筛查、面谈、家庭调查等步骤后登记,并且他们还要接受必要的培训。FLORENCE的一位负责人说,“孩子进了儿童福利机构再重返家庭,难度很大。一生下来就收养很重要。在孩子出生之前接受咨询,也容易确认本人的真实意愿”。

这种方式叫做“婴儿收养”,实际上30多年前爱知县的儿童相谈所和妇产科医生协会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被称作“爱知模式”。但很难向全国的儿童相谈所推广。不过,最近包括医院和NPO在内的23家民间组织已经加入行动,有三分之一的特殊收养是在民间组织的协助下实现的。

培育合格的从业者,“收养中介法”4月实施

这些民间组织,很多是抱着拯救儿童免于受虐致死、使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能幸福生活的信念开展业务的。但是,目前并没有与收养中介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说处于无法监管的放任状态。虽然儿童福利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介业务,但行业整体的运作处于极端不透明不稳定的状态。

2017年3月,千叶县某机构人员因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介业务而被捕,之后被判有罪。他们从养父母那里收取了225万日元,在亲生父母没有最终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交给了养父母,因而引发纠纷。千叶县政府下达了勒令其停业的全国首个行政命令。

此外,通过互联网开展中介业务的大阪的一家NPO法人“全国亲子福利援助中心”,在官网上宣传称“你生就给你提供最多达200万日元的援助”,也曾引发争议。虽然本意是想说由养父母提供生孩子所需费用和孕期生活费用等援助,但自然也有人则认为这构成“人身买卖”的问题。大阪市也对该机构提出了行政指导意见。

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久盼的法律终于通过,并从今年4月开始实施。这就是《民间中介机构开展有关收养中介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简称《收养中介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中介机构从此前的登记制改为许可制。禁止没有获得许可的中介行为,违者将受惩罚,获得许可的从业机构则能得到政府补贴。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间机构开展合规的特殊收养,其中也包含很多有关儿童咨询所与民间机构携手合作的内容。

摒弃草率“匹配”,关键是做好社会工作

随着《收养中介法》的实施,前面提到的NPO法人“全国亲子福利援助中心”也修改了有问题的网页表述,正在准备申请业务许可。该机构代表阪口源太(41岁)充满信心地表示,“有了明确的法律,事情就好办了。排除出那些不合规的从业者,最后留下来的都是能够认真开展业务的”。他说希望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设立50~100个业务据点。

当然,有问题的并不仅仅是“200万日元”这个表述。FLORENCE等其他组织在开展业务时,首先要和候选养父母及亲生父母多次面谈,和政府机构及医院多方协调,花费半年左右的时间认真确认各方意愿之后,才最终形成配对。与此相对,通过互联网寻找配对则非常快。包括这些组织的相关人士一致表示,“收养关系成立并不是终点。重要的是,要通过社会工作使母亲能安心生孩子,帮助母亲自主决定如何使孩子和母亲都能获得幸福。通过互联网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横滨人清水由衣(化名,31岁),原本计划将2017年4月出生的孩子通过全国亲子福利援助中心送人收养。她不知道肚子里的孩子父亲是谁,苦于想生但一个人没法抚养,在怀孕4~5个月的时候,知道了特殊收养制度和该中心的情况。当时几乎已经决定要把孩子送人收养了,但在孩子出生前1~2周,还是做出了自己来抚养的决定。候选养父母支付的孕期资助费用,则由父母垫付还清了。

清水说,“把孩子送人做养子,有人认为很好,也有人一辈子都后悔。我自己恐怕属于会后悔一辈子的人”。怜爱女儿的心情,是以前从未体会过的一种感情。清水虽然最终没有用上这个制度,但知道了特殊收养这种制度,了解到有人会把亲生父母无法抚养的孩子当作自己的亲生孩子倾情抚养,而且在怀孕期间还受到资助。对此,她说,“直到现在我还非常感激”。

特殊收养制度,有可能拯救孩子的生命,并使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获得幸福。虽然特别收养应该绝对避免草率匹配,但为了提高成立数量,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速度。希望《收养中介法》能过充分发挥作用,在重视本人意愿和社会工作的基础上得以健康发展。

标题图片:PI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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