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庭法如何擺脫「加拉巴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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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家庭法(民法中關於婚姻、親子關係和繼承等的法律法規)的討論,包括導入「選擇性夫婦異姓」和「共同撫養權」等的爭議甚囂塵上。其原因之一是明治時代基於父權制和性別分工的「家族制度」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本文重新審視了阻礙現行民法發展的問題。

自民黨議員的干預

法務省法制審議會的家庭法小組委員會原計劃在8月底擬定一份中間試案,其中包括引入 「共同監護權」,這將允許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擁有對子女的監護權。然而,由於自民党的部分人士嚴厲批評說沒有充分反映出黨內的討論情況,導致在整合意見方面出現了大幅延誤。今後,民法修正案草案將在徵求公眾意見後定稿,但能否順利進行下去,目前尚不明確。

說到「夫婦異姓」,儘管在1996年,根據法制審議會的意見書,已經制定出關於引入已婚夫婦可以選擇異姓制度的修正案草案,但之後政府的應對非但沒有向引進方向前進,反而是在後退。

2020年12月,在起草《第五次促進兩性平等基本計畫》時,經過自民黨內部的激烈討論,原草案中關於推進討論導入「選擇性夫婦異姓制度」的措辭被刪除。另一方面,還添加了「基於作為戶籍制度的組成部分的夫婦同姓制度的歷史,以及充分考慮到對家庭的認同感、對子女的影響和最佳利益的觀點…」的表述方式。

此外,在今年3月公佈的內閣府的民意調查中,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提問,以誘導人們使用其舊姓(婚前姓氏)作為通用名的制度。據悉,這是法務省揣度自民黨內的一些勢力而做出的調整。

例如,在緊接著3選1的問題「保持現有姓氏、使用通用姓氏、選擇性地使用別姓」之前,新設了要求受訪者回答父母異姓對子女的不利影響的具體選擇問題。這些選項中包括「由於喪失家庭認同感,孩子的健康成長將受到阻礙」等內容。

贊成導入選擇性地異姓的比例達到了歷史最低點(28.9%),與2017年調查時的最高紀錄(42.5%)相比,出現了逆轉。

一些保守勢力肆意干預不利於自己主張的中間試案、基本計畫和民意調查。這是日本的家庭法乃至社會被「加拉巴哥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對法律婚的尊重阻礙了兒童的平等權利

對民法進行修正,使其更接近聯合國和歐美國家的人權保障水準的一個例子是關於「非嫡出子」(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規定。

明治民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份額是婚生子女的一半。該條款在1947年12月修訂時得到了延續。其目的是通過區分繼承份額來尊重和鼓勵合法婚姻。多年來,聯合國一直建議改善這項規定,理由是它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等人權條約。

2013年9月,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在繼承份額方面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是違憲的,因為其違反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並指出「不允許以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為由使兒童處於不利地位,在這個問題上孩子無法選擇,也無力改變。兒童作為一個個體應該得到尊重,其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同年12月,該歧視性條款被取消,最終實現了繼承權的平等。

然而,蘊含「正統」意味的「嫡出」這個概念被保留了下來,要求確認是「嫡出子」或「非嫡出子」的出生登記表也沒有改變。這是尊重法律婚的象徵,也是根據父母有無婚姻關係來區分兒童的想法。

在日本,婚姻與生育和養育子女有關,非婚生育率為2.3%(2019年)。而在歐洲,這一比例在40%至50%之間,法國則達到了59.7%(同年)。其中許多人是在事實婚或「PACS」(註冊伴侶關係)中出生的。這是因為「嫡出」的概念已經被廢除,實現了兒童平等,保護兒童已經與婚姻脫鉤。離婚後的「共同監護權」就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為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提供支援

在日本,父母在婚姻期間擁有孩子的「共同監護權」,但是一旦離婚,就只有其中一方擁有「單獨監護權」。這種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

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無論父母是否離婚或非婚,子女都有權利得到父母的撫養,父母共同對子女的撫養和成長負責。20世紀90年代,根據該公約,歐美各國的法律制度已經轉換為以離婚後共同監護(父母責任)為原則,只是在出現虐待兒童等情況下,作為例外才有單獨監護權。在韓國、中國和臺灣地區也可以選擇共同監護權。

單獨監護權的問題是,孩子與非監護人之間容易出現斷絕關係。在日本,母親在離婚時成為「所有孩子的監護人」的情況占絕大多數。根據2016年厚生勞動省的一項調查,在單親母親家庭中,只有29.8%兒童和父親之間有持續的探視;只有24.3%的家庭從父親那裡持續得到兒童撫養費。

法律有制定人們行為規範的作用。通過在法律中規定「共同監護權」,為分居的父母和他們的孩子之間繼續交流、分擔孩子的撫養費等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樣一來,就有很多機會做出有關自己孩子的重要決定,例如,升學和就業、與學校有關的糾紛、醫療和健康相關的事項等。這也是社會建立共識的一個契機,即使父母在離婚後,也應該在尊重孩子意願的前提下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

另一方面,如果在分居或離婚過程中,父母之間出現了相互不信任或拒絕參與的情緒,或者出現家庭暴力(DV)或虐待兒童的情況,共同監護權就會失去其效力。其大前提是,父母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的協議。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建立一個機制來確保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達成共識,這在日本的所有離婚中約占90%。就此應該為當事者建立一個支援制度,例如要求離婚的父母有義務接受「父母指南」(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及應對辦法等)的指導課程,以及在精神不穩定等情況下可聯繫心理諮詢等。

此外,在夫婦之間存在重大衝突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一個機制,在家庭法院調解或審判過程中,篩查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時,將以單獨監護權來確保兒童安全。最好是通過社會支援建立共同監護權,並將家庭和親子關係轉向以兒童為中心的方式。

夫妻同姓侵犯了婚姻自由

讓家庭法脫離加拉巴哥化的里程碑的是「選擇性夫婦異姓」和同性婚姻

將結婚申報表提交給地方自治體的戶籍管理員並被受理後,婚姻就成立了。由於民法規定「夫婦同姓」(《民法》750條),結婚申報表必須記載夫婦雙方將共同使用的姓氏,否則將不被受理。如果雙方都希望保留自己原來的姓氏,則其中一方必須在放棄自己的姓氏或放棄婚姻之間做出選擇。夫婦同姓制度不僅侵犯了婚姻自由,甚至還不能保證已婚夫婦的平等權利。最高法院認為,姓名是「一個人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礎,是該個體人格的象徵,是構成其人格權的一個內容」(1988年2月16日判決)。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改姓是對其人格權利的侵犯,有悖於其個人的尊嚴。

在日本,有95.3%的已婚夫婦採用丈夫的姓氏(2020年)。已婚夫婦同姓的實質是對男性姓氏的維持和繼承,這保留了父權制意識。

姓名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個人身份的識別。在個人編號卡(Individual Number Card)、護照和駕照上,現在可以用「戶籍姓氏(婚前姓氏)」的形式,將原來的姓氏一起記載。但是,加注括弧的含義只有日本人才能理解,因為與機票、信用卡等上的記載內容不同,所以在國外並不適用。

即使通過立法廣泛允許使用通用姓名(別名),但在稅收和社會保險、銀行帳戶、信用卡、行動電話合同、公司註冊和成年人監護權的登記方面仍然使用戶籍姓氏。使用別名給個人造成了區分使用不同名稱的負擔,從社會角度看,它增加了「一人雙名」管理的成本和錯誤識別個人的風險。無論是在括弧中加注舊姓,還是使用別名,都有其局限性。

在制定《第五次男女共同參與基本計畫》時進行的徵求公眾意見中,從年輕一代那裡收到了以下意見。

「我希望擁有一個我覺得『這就是我的名字』的名字作為我真正的名字,而不是『作為我婚後姓氏的附注』被記載。」(20多歲的女性)

「令我很苦惱的是,我目前正在考慮結婚,但我很難接受我必須改姓的事實。我認為目前的制度有問題,如果另一方不想改變他的姓氏,我們中的一方就必須做出犧牲。」(20多歲的女性)

日本是唯一一個法律上強制要求已婚夫婦使用同一姓氏的國家。這是由丈夫負責養家糊口並代表家庭的那個時代的產物。這與一個旨在實現夫妻共同工作,共同撫養孩子為常態,並以性別平等為目標的社會相悖。

在法律上承認「少數群體」的意義

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其疾病分類中刪除。札幌地方法院2021年3月17日的裁決裁定,沒有關於同性婚姻規定的現行民法和戶籍法是違反憲法的,因為其違背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該裁決指出,性取向與性別和種族等同樣,不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或改變的,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利益。

在世界範圍內,從2001年4月的荷蘭到2022年9月的古巴,共有33個國家和地區都承認同性婚姻。在2019年,臺灣是亞洲第一個將其合法化(參考網站:EMA日本)。從本質上講,婚姻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孩子,而是對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保護。承認同性婚姻將促進人們從一個強制要求生育和按性別角色分工的社會中解放出來。

無論是那些希望夫婦異姓的人,還是那些希望同性婚姻的人,在人口比例中都屬於少數派。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對日本社會的矛盾和問題有切身體會。一個少數派也能安心生活的社會是一個肯定多樣性、寬容性和包容性的社會,也是一個任何人都能安心生活的社會。家庭法的改革必須以這樣的社會作為目標。

標題圖片:針對就夫婦別姓問題召開的家庭事務審判的特別上訴審判,請願的人們前往最高法院,2021年6月23日於東京都千代田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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