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事業制度改革—圍繞東電的國有化管理

政治外交 財經

日本政府在為因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而陷入經營困境的東京電力公司注入巨資之後,應掌握何等程度的經營權?人們就此問題展開了熱議。立足於日本的能源政策、電力事業制度改革等長遠觀點,應該如何理解東電的國有化管理問題呢?

鑑於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嚴重事故,日本正在推進能源政策的調整。

能源政策的調整吸引了民眾的關注,引起熱烈討論,未來的方向性在有些方面尚不明朗。但是毫無疑問,電力事業制度改革是政策調整的核心課題。這是因為核電廠事故及之後出現的有關電力和能源的事態暴露了電力事業的三大問題。

地區壟斷、垂直整合、總成本方式等三個問題

第一是電力事業的地區壟斷問題。地震後,當人們擔心東京電力轄區內會出現電力短缺時,許多人對不能從供應能力游刃有餘的其他電力公司調配電力一事產生了疑問。同時,由於壟斷經營,消費者(用戶)沒有權力選擇電力來源,希望購買更清潔、更廉價的電力的願望得不到滿足。人們認為,除了火力發電和核能發電等大規模集中型電力來源外,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散型電力來源,在技術上也取得了進步,應該在發電事業領域掀起更多的競爭。

第二個問題也與上述地區壟斷問題有關,是電力事業領域縱向整合的產業組織結構問題。如前所述,在發電方式上已經具備了多種技術上的可能性。為了有效利用這些具有發展潛力的發電技術,必須通過輸電線將利用這些技術創造的電力提供給消費者。然而,現有的輸電網長久以來都為各個電力公司所有,電力公司不允許對自身不利的、即由其他公司生產的電力使用這些輸電網送電,或者必須以極低的電力收購價格為前提才能允許其他公司使用(這樣一來,發電的公司,即電力公司的競爭對手就難以獲得利潤,無法維持經營)。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電力公司不僅從事發電業務,還採用縱向整合的方式佔有和利用輸配電網,從提高發電效率和降低發電成本的角度來看,這也已成為了一種障礙。即使從基礎設施的性質而言,輸電網也應該遵循“公共運營商(對所有發電企業都開放的設備)的原則”運營。

第三是關於被稱作綜合成本方式的電價計算方法問題。長期以來,電力公司被允許採用綜合成本方式來設定電價,即在發電費用的基礎上加入一定比例的事業回報。因此,促使電力公司降低發電成本的激勵機制始終未能發揮作用。這在市場交易中可謂是獨一無二的現象,或許應該考慮更多地將市場機制引入到電力事業領域中來。

圍繞電力事業制度改革的上述論題,目前正受到人們的熱議,作為大的方向而言,不僅是普通民眾,產業界也發出了要求推進上述改革的強烈呼聲。問題是如何推進這項改革。依靠電力公司的自發行動恐怕不可能完成這種方向性的改革。因為對電力公司來說,這種改革意味著將會失去龐大的既得利益。

引發人們針對東電的國有化管理展開討論的背景也就在於此。

推進由政治主導的電力事業改革

東京電力造成的福島核電廠事故,僅僅是賠償事故損失,就構成了一筆巨額負擔,令公司遭遇到存亡的危機。最終,在原子能損失賠償支援機構法的框架下,公司得以保全,但巨額的事故賠償再加上用於替代核能的化石燃料採購費用劇增等原因,經營陷入了極為窘困的境地。希望提高電價、維持自主經營的東電與希望由政治主導推進上述電力事業改革的政府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對立和爭執。

不久前,政府的原子能損失賠償支援機構與東京電力公司以2012年3月內為目標制定完成的綜合特別事業計劃(包含了事故損失賠償辦法、支付計劃和經營合理化等)的全部內容明了,其中明確規定了在一定的條件下政府可確保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而這個表決權的比例分配一直被視為最大的焦點。圍繞東電的表決權問題,支援機構和經濟產業省一直主張改革必須實現實質上的國有化,對此,實質上將會失去經營權的東電和擔心財政負擔增加的財務省,則一直對政府掌握過半數表決權表示了憂慮。

或許可以說,包括旨在實現電力事業改革的組織機構重組在內,由政治主導推進各種大膽改革的體制正在形成。今後,以東電的組織重組為代表,電力事業制度改革的各項內容必會受到考驗。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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