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死刑的思考②:被置於局外的受害者家屬

社會

日本的刑事司法是否充分尊重「受害方」的權利?紀實文學作家採訪了多位受害者家屬,對廢除死刑論提出了質疑。

「活著贖罪」是什麼?

我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對犯罪受害者家屬進行調查採訪,以那些有家人慘遭殺害的受害者親屬為主,先後見了100多位。我盡自己的綿薄之力,試圖把他們的心聲廣泛傳遞給公眾。而每次採訪,受害者家屬都會向我提出同一個問題:「活著贖罪是什麼意思?」他們對廢除死刑論表現出強烈的質疑,這同時也是對我自己的考問,讓我一時無言以對。不過,這種經歷無疑奠定了我對死刑制度認識的基礎,當然其中也包含著在我的認識中依然遊移不定的部分。

一名小學女生被佯裝問路的男子綁架,遭淩辱後被殺害,屍體被遺棄。當我採訪這位少女的家屬時,比我年輕的父母用顫抖的聲音說出的一番話,讓我至今記憶猶新——「說什麼活著贖罪,那是詭辯。原本贖罪這件事,在受害者家屬接受之前是無從談起的。從一開始就把活著贖罪當作前提,真是豈有此理!希望他們能多少為那慘遭殺害的生命著想。如此若無其事地說事,是因為他們不曾有過這種毀滅性打擊的經歷,而且也無意去理解吧。」

受害者家屬的憤怒無疑針對加害者,通常還會擴大到律師等試圖讓罪犯回避死刑判決及主張廢除死刑的一方,而且還讓人感覺似乎是面向著整個社會的。這或許是因為雖然日本的民意絕大多數支持死刑,但這是否形成於整個社會努力理解受害當事者心情的基礎上呢?對此他們心存懷疑。

死刑的執行極其少

我們模糊而輕率地把「贖罪」一詞掛在嘴邊,似乎已經習慣了「活著贖罪」這種格式化的說法。然而,殺人犯如何向受害者家屬「贖罪」呢?不斷寫信道歉嗎?反復抄寫佛教經典嗎?或者當個模範囚犯度日嗎?都不是。「活著贖罪」這種說法原本就不過是一紙空談而已,在現實中是不可能。「活著贖罪」恐怕是案件當事者之外的人的一種幻想。在一次又一次與受害者家屬面談的過程中,我逐漸堅信了這一點。

況且,大多數受害者家屬本來也不求什麼「贖罪」,他們不想聽也無意接受那些冠冕堂皇的道歉之辭。他們希望的,是讓兇犯去死。尤其當發生了不可挽回的事件,即使加害者通過服刑改過自新成為「好人」,對受害者家屬也是毫無價值的。對他們來說,死刑不是用生命贖罪,而是希望加害者至少可以從這個世界上消失。加害者的生命被國家所剝奪,這對自己的內心多少是個交代。同時我在長期採訪中還認識到,死刑不是犯罪受害的「終結」,如果殺人犯從這個世界上消失,那麼受害者家屬就可以心無旁騖地懷念死者了。在親人遭殺害的案件中,受害者家屬尤其希望判處極刑以報復犯人,這是盡人皆知的事實。然而在日本,謀殺案中受害者家屬的復仇情緒並沒有全部得到滿足。對殺人犯執行死刑的不過是極少數而已。

對光市母女被害事件的採訪

1999年光市母女被害事件(編輯部注:1999年4月,山口縣光市一名18歲的少年企圖性侵一名主婦,遭反抗後殺死了該主婦及其11個月大的女兒。一審和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2012年2月最高法院判處該少年死刑)發生後不久,我開始了對受害者家屬本村洋的採訪,並出版了幾本書。本村當時表示,如果不能判處被告死刑的話,希望把他釋放出來,由自己親手殺了他。在公審的過程中他開始堅信,不被判處死刑的人,是不可能真正「反省」的;他也痛下決心,判處被告死刑後,他會背負奪走妻子和幼女生命的這位當年18歲少年的生命繼續活下去。同時他也在反復自問,受害者家屬希望判處被告死刑是否正確。

在對本村的長期直接的採訪中我感覺到,他希望的是自己作為主體之一,與國家、與加害者以平等關係積極參與到審判過程中去,並且他的想法中也包含著日本社會應該朝著不需要死刑、沒有犯罪的方向發展這種願望。本村在自己帶頭開展的受害者權利運動中,也一直堅持上述主張。

廢除死刑即「正義」嗎?

因果報應這種感情,是在自己所愛的人無辜被害時,由人類的本能而自然產生的。這種感情是否可以作為「自然權利」而被肯定,在專家之間也是有爭議的。這一點我很清楚。但是,如果認為國家對受害者家屬的復仇感情進行統一管理就是死刑制度的話,那就理應不可把死刑看作是對人權的殘暴侵犯而輕易否定。

死刑的確是由國家實施的「殺人」行為,然而卻是在受害者和加害者雙方不對等的前提下實施的,它能否以國家單方的暴力來了結呢?心愛的親人慘遭殺害,受害者家屬希望報仇,讓罪犯也遭受同樣的痛苦,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死刑制度,這是合情合理的,我們能夠將這種制度認定為野蠻和錯誤嗎?無視被害方的心情,廢除死刑,難道是正義嗎?我對此心存疑問。

日本的受害者家屬希望保留死刑制度,我認為這不僅是因為他們有著親人被奪去生命的慘痛經歷,同時也出於他們對日本刑事司法的不滿和疑惑。包括死刑在內的所謂「懲罰」,不過是嫌疑人、被告人和國家對犯罪進行「清算」的結果,極端地說,懲罰可在國家與罪犯之間決定,對受害者有無道歉並不被看重。我們當然竭盡全力呼籲由國家代行「被害方」復仇的意願——儘量從重懲罰,但這樣既無法 「清算」 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關係,也不會有終結。因為受害者被置於局外,他們對於刑罰實施過程中無法以當事者身分平等參與的現狀感到疑惑。

「國家對嫌疑人」模式的束縛

日本長期以來在刑事審判中都只將受害者視為「證據」來對待,在法律程式中擴大了受害者參與的餘地,還是最近10餘年的事情,這也得益於上文提及的本村等人的活動成果。在刑罰的量刑上也更加嚴格了。然而即便如此,我們很難認為這一制度在安撫受害者復仇情緒方面發揮了哪怕是一點點的作用,出於對犯罪人的保護,受害者家屬在法律訴訟程式中的參與依然受到限制甚至被敵視的狀態並沒有得到大幅改觀。

例如審判員制度(*1),它可能在考量審判員這一「市民感情」方面是成功的,但從決定量刑的刑事審判程式來看,結果卻是減少了受害者家屬參與的機會。公審前的準備程式中,法院、檢察機關和刑事辯護律師三方就已對證據及審判情況進行了整理並作出了決定,開庭審理不過是照本宣科而已。而且量刑實際上是由專業法官定奪的,在二審中本應重視一審(審判員審判)的結果,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更重要的是,日本的辯護律師無法擺脫 「國家對嫌疑人」這一模式,依然持有提高受害者的地位會削弱嫌疑人受到公平審判權利的認識,這種現狀也直接導致了受害者家屬的憤怒。儘管開展廢除死刑運動並非日本所有律師的意志,但日本律師聯合會主張,在死刑案件中無論如何要讓嫌疑人保持緘默,不讓受害者參與和發表意見,因為這是對嫌疑人權利的侵犯,並編制指南手冊,將這些內容寫入其中。正是那些努力實踐上述觀點的刑事律師們的「正義」觸怒了受害者的感情。在回避和廢除死刑的邏輯中,也許包含著對犯罪人生命的同情,但對受害者生命的同情——儘管在大道理上他們也說應該考慮——卻絲毫不見。

(*1) ^ 在每場特定的刑事審判中,由選民(市民)當中選出的審判員與法官共同參與審理的日本的司法、審判制度——譯註

加強犯罪受害者的權利

死刑是「生命刑」,一經執行,則不可挽回,因此執行機構不可造成冤案。任何犯罪都是同樣的道理。犯罪受害者不能忍受由於冤案導致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人都希望消滅冤案。

如果只是追究法律邏輯,那麼理論上的廢除死刑論在某些方面確實比保留論更具有說服力。誤判的風險以及死刑制度是否真對犯罪具有威懾作用等問題,我們都無從輕易得出結論;制度本身也存在太多的不透明之處。刑場向媒體公開只是幾年前才開始的事,死刑犯的生活以及臨終的情景都籠罩在一層面紗之中,從外部難以窺知。

保留了死刑的國家日本,如今在世界上屬於少數派。而率先廢除死刑的歐洲及其他一些國家,各種受害者援助以及為受害者設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完備。這些國家都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通過將犯罪受害者規定為刑事審判的一個主體,來保證全體公民對刑事司法的信任。日本在2004年頒布了《犯罪受害者基本法》,制定了犯罪受害者參與刑事司法的權利及國家援助等制度,終於朝這個方向邁出了一步。眼下,在討論廢除死刑之前,恐怕首先應該去做的,是加強犯罪受害者的權利,讓他們能夠參與到刑事司法中來。

(寫於2016年12月19日)

標題圖片:1999年4月發生在山口縣光市的母女被害案,在最高法院作出判處被告人死刑的終審判決後,受害者家屬本村洋(右)在記者會上發表感想,2012年2月20日,東京霞關司法記者俱樂部(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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