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庭法如何摆脱“加拉帕戈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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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家庭法(民法中关于婚姻、亲子关系和继承等的法律法规)的讨论,包括导入“选择性夫妇异姓”和“共同抚养权”等的争议甚嚣尘上。其原因之一是明治时代基于父权制和性别分工的“家族制度”的阴影依然挥之不去。本文重新审视了阻碍现行民法发展的问题。

自民党议员的干预

法务省法制审议会的家庭法小组委员会原计划在8月底拟定一份中间试案,其中包括引入 “共同监护权”,这将允许父母双方在离婚后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然而,由于自民党的部分人士严厉批评说没有充分反映出党内的讨论情况,导致在整合意见方面出现了大幅延误。今后,民法修正案草案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定稿,但能否顺利进行下去,目前尚不明确。

说到“夫妇异姓”,尽管在1996年,根据法制审议会的意见书,已经制定出关于引入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异姓制度的修正案草案,但之后政府的应对非但没有向引进方向前进,反而是在后退。

2020年12月,在起草《第五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时,经过自民党内部的激烈讨论,原草案中关于推进讨论导入‘选择性夫妇异姓制度’的措辞被删除。另一方面,还添加了“基于作为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夫妇同姓制度的历史,以及充分考虑到对家庭的认同感、对子女的影响和最佳利益的观点......”的表述方式。

此外,在今年3月公布的内阁府的民意调查中,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提问,以诱导人们使用其旧姓(婚前姓氏)作为通用名的制度。据悉,这是法务省揣度自民党内的一些势力而做出的调整。

例如,在紧接着三选一的问题“保持现有姓氏、使用通用姓氏、选择性地使用别姓”之前,新设了要求受访者回答父母异姓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具体选择问题。这些选项中包括“由于丧失家庭认同感,孩子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碍”等内容。

赞成导入选择性地异姓的比例达到了历史最低点(28.9%),与2017年调查时的最高纪录(42.5%)相比,出现了逆转。

一些保守势力肆意干预不利于自己主张的中间试案、基本计划和民意调查。这是日本的家庭法乃至社会被“加拉帕戈斯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对法律婚的尊重阻碍了儿童的平等权利

对民法进行修正,使其更接近联合国和欧美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的一个例子是关于“非嫡出子”(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定。

明治民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是婚生子女的一半。该条款在1947年12月修订时得到了延续。其目的是通过区分继承份额来尊重和鼓励合法婚姻。多年来,联合国一直建议改善这项规定,理由是它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等人权条约。

2013年9月,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在继承份额方面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违宪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并指出“不允许以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为由使儿童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个问题上孩子无法选择,也无力改变。儿童作为一个个体应该得到尊重,其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同年12月,该歧视性条款被取消,最终实现了继承权的平等。

然而,蕴含“正统”意味的“嫡出”这个概念被保留了下来,要求确认是“嫡出子”或“非嫡出子”的出生登记表也没有改变。这是尊重法律婚的象征,也是根据父母有无婚姻关系来区分儿童的想法。

在日本,婚姻与生育和养育子女有关,非婚生育率为2.3%(2019年)。而在欧洲,这一比例在40%至50%之间,法国则达到了59.7%(同年)。其中许多人是在事实婚或“PACS”(注册伴侣关系)中出生的。这是因为“嫡出”的概念已经被废除,实现了儿童平等,保护儿童已经与婚姻脱钩。离婚后的“共同监护权”就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为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支援

在日本,父母在婚姻期间拥有孩子的“共同监护权”,但是一旦离婚,就只有其中一方拥有“单独监护权”。这种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无论父母是否离婚或非婚,子女都有权利得到父母的抚养,父母共同对子女的抚养和成长负责。20世纪90年代,根据该公约,欧美各国的法律制度已经转换为以离婚后共同监护(父母责任)为原则,只是在出现虐待儿童等情况下,作为例外才有单独监护权。在韩国、中国和台湾地区也可以选择共同监护权。

单独监护权的问题是,孩子与非监护人之间容易出现断绝关系。在日本,母亲在离婚时成为“所有孩子的监护人”的情况占绝大多数。根据2016年厚生劳动省(简称厚劳省)的一项调查,在单亲母亲家庭中,只有29.8%儿童和父亲之间有持续的探视;只有24.3%的家庭从父亲那里持续得到儿童抚养费。

法律有制定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通过在法律中规定“共同监护权”,为分居的父母和他们的孩子之间继续交流、分担孩子的抚养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一来,就有很多机会做出有关自己孩子的重要决定,例如,升学和就业、与学校有关的纠纷、医疗和健康相关的事项等。这也是社会建立共识的一个契机,即使父母在离婚后,也应该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在分居或离婚过程中,父母之间出现了相互不信任或拒绝参与的情绪,或者出现家庭暴力(DV)或虐待儿童的情况,共同监护权就会失去其效力。其大前提是,父母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的协议。

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建立一个机制来确保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共识,这在日本的所有离婚中约占90%。就此应该为当事者建立一个支援制度,例如要求离婚的父母有义务接受“父母指南”(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及应对办法等)的指导课程,以及在精神不稳定等情况下可联系心理咨询等。

此外,在夫妇之间存在重大冲突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一个机制,在家庭法院调解或审判过程中,筛查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以单独监护权来确保儿童安全。最好是通过社会支援建立共同监护权,并将家庭和亲子关系转向以儿童为中心的方式。

夫妻同姓侵犯了婚姻自由

让家庭法脱离加拉帕戈斯化的里程碑的是“选择性夫妇异姓”和同性婚姻

将结婚申报表提交给地方自治体的户籍管理员并被受理后,婚姻就成立了。由于民法规定“夫妇同姓”(《民法》750条),结婚申报表必须记载夫妇双方将共同使用的姓氏,否则将不被受理。如果双方都希望保留自己原来的姓氏,则其中一方必须在放弃自己的姓氏或放弃婚姻之间做出选择。夫妇同姓制度不仅侵犯了婚姻自由,甚至还不能保证已婚夫妇的平等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姓名是“一个人作为个体受到尊重的基础,是该个体人格的象征,是构成其人格权的一个内容”(1988年2月16日判决)。强迫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愿改姓是对其人格权利的侵犯,有悖于其个人的尊严。

在日本,有95.3%的已婚夫妇采用丈夫的姓氏(2020年)。已婚夫妇同姓的实质是对男性姓氏的维持和继承,这保留了父权制意识。

姓名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个人身份的识别。在个人编号卡(Individual Number Card)、护照和驾照上,现在可以用“户籍姓氏(婚前姓氏)”的形式,将原来的姓氏一起记载。但是,加注括号的含义只有日本人才能理解,因为与机票、信用卡等上的记载内容不同,所以在国外并不适用。

即使通过立法广泛允许使用通用姓名(别名),但在税收和社会保险、银行账户、信用卡、移动电话合同、公司注册和成年人监护权的登记方面仍然使用户籍姓氏。使用别名给个人造成了区分使用不同名称的负担,从社会角度看,它增加了“一人双名”管理的成本和错误识别个人的风险。无论是在括号中加注旧姓,还是使用别名,都有其局限性。

在制定《第五次男女共同参与基本计划》时进行的征求公众意见中,从年轻一代那里收到了以下意见。

“我希望拥有一个我觉得‘这就是我的名字’的名字作为我真正的名字,而不是‘作为我婚后姓氏的附注’被记载。”(20多岁的女性)

“令我很苦恼的是,我目前正在考虑结婚,但我很难接受我必须改姓的事实。我认为目前的制度有问题,如果另一方不想改变他的姓氏,我们中的一方就必须做出牺牲。”(20多岁的女性)

日本是唯一一个法律上强制要求已婚夫妇使用同一姓氏的国家。这是由丈夫负责养家糊口并代表家庭的那个时代的产物。这与一个旨在实现夫妻共同工作,共同抚养孩子为常态,并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社会相悖。

在法律上承认“少数群体”的意义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同性恋从其疾病分类中删除。札幌地方法院2021年3月17日的裁决裁定,没有关于同性婚姻规定的现行民法和户籍法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其违违背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该裁决指出,性取向与性别和种族等同样,不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或改变的,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从2001年4月的荷兰到2022年9月的古巴,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同性婚姻。在2019年,台湾是亚洲第一个将其合法化的地区(参考网站:EMA日本)。从本质上讲,婚姻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生育和养育孩子,而是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保护。承认同性婚姻将促进人们从一个强制要求生育和按性别角色分工的社会中解放出来。

无论是那些希望夫妇异姓的人,还是那些希望同性婚姻的人,在人口比例中都属于少数派。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对日本社会的矛盾和问题有切身体会。一个少数派也能安心生活的社会是一个肯定多样性、宽容性和包容性的社会,也是一个任何人都能安心生活的社会。家庭法的改革必须以这样的社会作为目标。

标题图片:针对就夫妇别姓问题召开的家庭事务审判的特别上诉审判,请愿的人们前往最高法院(2021年6月23日于东京都千代田区,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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