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额的违约金、罚金拴住偶像

事务所不肯放人的理由,据说是这样的:

“对事务所而言,赚的就是现场演出门票、周边和拍立得的钱。例如拍立得照片1张要价500到1000日元,但成本仅数十日元,利润很高。因此事务所不愿意放人,所以合同会事先规定合约期限,要求1年到3年内不能辞职,或是加入辞职后半年内禁止从事演艺工作等条款。此外也有违约金的相关条款,想要在合同期内辞职,就必须支付100万到200万的违约金。已过世的大本萌景签署的合同里,更加入了迟到要罚多少钱的条款。”

一般合同都会有罚金条款吗?

“在合同上明确写入罚金相关条款,是非常少见的。只是,有些地下偶像的事务所原本就在经营色情业,会以管理陪酒女郎的方式管理偶像。在夜总会,上班迟到或请假,一般都会罚钱。此外还有禁止(偶像团体的)队员之间交换联络方式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队员团结起来对抗事务所。事务所会用对待陪酒女郎的方式,让队员之间彼此竞争,借此提高营业额。”

但是过度的竞争,反而会引发问题。

“营运方若让成员过度竞争,‘有人气的女孩才厉害’、‘销量高的女孩最棒’的价值观就会影响到队员,但地下偶像并非个人活动,终究是一个团体,队员应该是各司其职。如果没有负责幕后工作的队员默默付出,没有人来当队长统率团队,女团也无以为继。如果营运方逼迫队员过度竞争的话,竞争意识和排名争夺将会越演越烈,会导致队员之间离心离德。如此一来,团体也就没法运转了,最终会导致团队的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