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开展的首脑外交与“印太”地区的地缘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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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TPP、ASEAN+相关国家领导人会议召开

10月上旬,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国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领导人会议在文莱召开,此外,日本与ASEAN领导人会议ASEAN+3(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东亚领导人会议等一系列ASEAN+相关国家领导人会议也相继召开。

会议情况大致符合预期。APEC领导人会议确认了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方针。而TPP谈判国领导人会议则未能达成“意见基本一致”。正如媒体广泛报道的那样,其中一个原因或许在于美国部分政府机构停摆导致奥巴马总统取消了遍访亚洲各国的计划。另一方面,东亚领导人会议就尽早实现以东盟为中心的东亚区域全面经济合作关系(RCEP)协议谈判达成了共识。同时,围绕南支那海(南海——译注)主权争端,会议除对基于中国和东盟共识的“行为准则”制定工作表示“欢迎”外,还强调了应重视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关联报道1)(关联报道2)(关联报道3)(关联报道4)

中国的首脑外交会否改变地缘政治学

在这一时期前后,中国开展了极为积极的首脑外交。习近平国家主席于10月2日在雅加达与印尼总统苏西洛举行会谈,就加强军事合作达成了共识。10月4日,习主席又在马来西亚与纳吉布总理举行会谈,同样就加强包括军事在内的两国关系达成了共识。10月13-15日,李克强总理访问越南,就成立中越海上共同开发磋商工作组达成共识。10月23日,李总理又与访华的印度总理辛格共同签署了边界防务合作协议。

看到中国如此积极地开展首脑外交活动,媒体纷纷评论称中国与东南亚、印度的地缘政治关系正在改变。然而,得出这般结论着实有些草率。无论是在南支那海的主权争端,还是在其他问题上,只要中国今后依然采用大国主义式的思维,试图通过力量来改变现状,那么与之对立、对抗的行动就不会停止。

越南不仅与俄罗斯共同在金兰湾建设外国海军舰艇的补给和维修设施,还从俄罗斯购买了潜艇,并决定修建潜艇基地。同时,本次APEC会议期间,在巴厘岛举行的日越领导人会谈中,安倍晋三首相与越南国家主席张晋创就推进双方在海洋安全保障领域开展合作达成了共识。印度尼西亚在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海上航线要冲之地——苏拉威西岛的帕卢修建了潜艇基地,并将于今年年底投入使用。同时,该国计划在2024年前将潜艇数量从现有的两艘扩充至10艘以上,并向美国购买8架攻击型直升机。印度在2012年配备了俄罗斯制造的核动力潜艇,首艘国产航母也于今年8月正式下水。俄罗斯还将在11月向印度交付航母。此外,辛格总理于10月下旬在莫斯科与普京总统举行会谈,就推进联合开发新一代战斗机等进一步加强军事合作的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另一方面,尽管奥巴马总统此次取消了遍访亚洲的计划,但并不表示美国会因此而改变重视亚洲的战略。为了在“再平衡”名义下扩大美军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美国计划于2020年前将部署在太平洋和大西洋的美军战舰比例从50%比50%调整至60%比40%,并将在亚洲地区部署攻击型潜艇、第五代战机和新型巡航导弹等。伴随这一计划,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维持了6艘航母的编制,并逐步配备具有反潜艇能力的近海战斗舰(LCS),同时还增加了在太平洋地区开展联合军事演习和美军舰艇返回各国军港的次数。(关联报道)

日本也为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提供了诸如赠送巡逻艇等旨在加强海上安保能力的援助。此项工作是“战略性政府开发援助(ODA)”的一环,正如2012年发布的关于修改美军整编计划的日美共同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对亚太地区沿岸国家“战略性地使用”ODA那样,这与美国的“再平衡”战略保持着紧密联动。

要理解亚太或近来开始被提及的“印太(Indo-Pacific)”地区的地缘政治变化,必须注意到上述动向。基于这种观点,可以认为中国近期的首脑外交是针对2008年以后中国大国主义式行动引发的问题的弥缝之策,或者说是损害控制(Damage Control)。

日美将在5年后制定核电站事故风险评估统一标准

据日本经济新闻(10月31日早报)报道,日美两国政府为制定评估核电站事故风险的统一标准,预定将于11月上旬召开会议。据称,两国将汲取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教训,依据日美原子能协定商讨合作方法,鉴于2018年协定调整期限将至,双方要争取在5年后将数值标准引入核电站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实现数据共享。课题在于引入“概率性风险评估(PRA)”方法,美国早在1995年就开始采用这种方法,据说只要与美国政府共同完成关于评估方法的磋商工作,原子能监管委员会在今年7月制定的核电站监管标准也将会参照此方法进行调整。

在此前的“论点”专栏中,笔者曾提到过原子能监管委员会在事实上决定着日本的能源政策,以及核电站的安全性并非日本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课题。此处不再赘述。然而,有一点希望大家注意。按照原子能监管委员会设置法规定,原子能监管委员会应“依据公认的国际标准,制定旨在确保原子能安全利用的必要措施”。笔者认为应尽快引入PRA,而不要等到5年后,想必美国政府也相当担心日本政府尤其是原子能监管委员会的安全审查动向所产生的全球性影响,我非常欢迎通过这种形式来确定核电站的安全标准。(关联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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