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幾位居住在歐洲的男子提起訴訟,主張因取得外國國籍導致自己喪失日本國籍是「違憲」行為。而讓人依然記憶猶新的,是去年圍繞國會議員蓮舫的雙重國籍問題引發的爭議。現在的日本國籍法是否符合時代要求呢?讓我們看看研究移民的社會學家,在分析歷史沿革和時代背景的基礎上對這個問題的解讀。

最近,雙重國籍的問題和圍繞喪失日本國籍的官司成為大新聞,日本的國籍問題再次引起關注。雙重國籍和跨國婚姻混血兒選擇國籍的規定(到22歲之前必須決定是否選擇日本國籍)密切相關。而日本最早的國籍法,原本就是為了應對跨國婚姻而產生的。

誕生於19世紀的「先進」國籍法

現代日本的國籍法,一般認為其源頭為明治6年(1873年)頒布的太政官告示第103號。該告示規定了與外國人結婚的日本女性以及與日本人結婚的外國女性的國籍問題。之所以將其看作為最早的國籍法,是因為它將那些在跨國結婚時必須向日本政府登記的人在國籍上認定為日本人。而且,該告示中還將那些必須經過政府認定的人登記在最早的全國性戶籍「壬申戶籍」上。由此確立了以戶籍確定國籍的最早機制。雖然名副其實的「國籍法」是到了明治32年(1899年)才頒布實施的,但在那之前,日本已經存在現代的國籍概念了。

有趣的是,國籍這一概念是在和外國打交道的過程中產生的,國籍法的產生背景也可以說與此相同。明治32年頒布的國籍法,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尤其是其中承認可以放棄國籍這一點,可謂走在了時代的前端。相較之下,在19世紀的歐洲各國,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由於擔心服過兵役的國民取得他國國籍,進而導致軍事情報洩露,因此一般對放棄國籍附加了苛刻的條件。但是,日本的國籍法從一開始就承認本國國民可以入籍他國。而且,原則上承認跨國婚姻中女性可以取得與男方相同的國籍,以此體現了夫妻同一國籍主義,這樣跨國婚姻所生子女的國籍也與父母相同,進而形成了全家同一國籍主義。

明治時代的國籍法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架構,並非是為了同化加入大家庭的外國人。在歐洲爆發的戰爭中,一家人由於國籍不同導致刀兵相見的事情時有發生。夫妻同一國籍主義是對這種現狀的反思,是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之所以會誕生這種比歐洲更為人道、先進的國籍法,是由於明治政府把廢除幕府末期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作為了其最大的政治課題。日本政府試圖通過國籍法誇耀日本已經是個文明國家,擁有比歐洲更先進的法律體系。

血統主義與否定雙重國籍的背景

另一方面,明治時代的國籍法採取的是「完全血統主義」原則。與以出生地來決定個人國籍的出生地主義不同,本國國民所生子女就是本國國民,這種機制為血統主義。而「完全血統主義」,則是不論其出生於何地,本國國民的子女都是本國國民。舉一個筆者長久以來研究的有關日裔巴西人的例子。過去日本移民把集體移居地稱作「Colonia」。在Colonia,很長一段時間,他們都把自己的社區叫做「日本社會」,而非「日裔社會」。只要是在明治國籍法下出生,即便出生在國外,也是日本人(確切地說,只有當父親是日本人時才成立。如果母親是日本人,但和外國人結婚國籍就變成丈夫的國籍,所以孩子也變成為外國國籍了)。

這部明治國籍法事實上一直延續使用到了戰後,昭和25年(1950年)才作了修改。昭和國籍法不再是完全血統主義了,它規定,在外國出生的人,如果不辦理一定的手續(保留日本國籍的手續),就無法取得日本國籍。而且,借著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機,改成了父母雙系制,即跨國結婚的日本女性也能授予孩子日本國籍。為此,即便我們是日本人,也有必要注意到這樣一點,即國籍是有可能受當時的規則(國籍法)而發生變化的。

日本不承認雙重國籍,並非出於民族主義思想。而是就像前述一樣,為了避免發生歐洲那種因國籍導致家庭分裂的事態,從當事人的立場考慮,最好由某一個國家負起責任。結果就產生了全家同一國籍主義。雖然也有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而否定雙重國籍的理論在起作用,但不應忽視的是,這種制度是以當時的國際形勢為前提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