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婚的尊重阻礙了兒童的平等權利

對民法進行修正,使其更接近聯合國和歐美國家的人權保障水準的一個例子是關於「非嫡出子」(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規定。

明治民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份額是婚生子女的一半。該條款在1947年12月修訂時得到了延續。其目的是通過區分繼承份額來尊重和鼓勵合法婚姻。多年來,聯合國一直建議改善這項規定,理由是它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等人權條約。

2013年9月,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在繼承份額方面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是違憲的,因為其違反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並指出「不允許以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為由使兒童處於不利地位,在這個問題上孩子無法選擇,也無力改變。兒童作為一個個體應該得到尊重,其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同年12月,該歧視性條款被取消,最終實現了繼承權的平等。

然而,蘊含「正統」意味的「嫡出」這個概念被保留了下來,要求確認是「嫡出子」或「非嫡出子」的出生登記表也沒有改變。這是尊重法律婚的象徵,也是根據父母有無婚姻關係來區分兒童的想法。

在日本,婚姻與生育和養育子女有關,非婚生育率為2.3%(2019年)。而在歐洲,這一比例在40%至50%之間,法國則達到了59.7%(同年)。其中許多人是在事實婚或「PACS」(註冊伴侶關係)中出生的。這是因為「嫡出」的概念已經被廢除,實現了兒童平等,保護兒童已經與婚姻脫鉤。離婚後的「共同監護權」就是其中之一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