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犯罪受害者的權利

死刑是「生命刑」,一經執行,則不可挽回,因此執行機構不可造成冤案。任何犯罪都是同樣的道理。犯罪受害者不能忍受由於冤案導致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人都希望消滅冤案。

如果只是追究法律邏輯,那麼理論上的廢除死刑論在某些方面確實比保留論更具有說服力。誤判的風險以及死刑制度是否真對犯罪具有威懾作用等問題,我們都無從輕易得出結論;制度本身也存在太多的不透明之處。刑場向媒體公開只是幾年前才開始的事,死刑犯的生活以及臨終的情景都籠罩在一層面紗之中,從外部難以窺知。

保留了死刑的國家日本,如今在世界上屬於少數派。而率先廢除死刑的歐洲及其他一些國家,各種受害者援助以及為受害者設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完備。這些國家都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通過將犯罪受害者規定為刑事審判的一個主體,來保證全體公民對刑事司法的信任。日本在2004年頒布了《犯罪受害者基本法》,制定了犯罪受害者參與刑事司法的權利及國家援助等制度,終於朝這個方向邁出了一步。眼下,在討論廢除死刑之前,恐怕首先應該去做的,是加強犯罪受害者的權利,讓他們能夠參與到刑事司法中來。

(寫於2016年12月19日)

標題圖片:1999年4月發生在山口縣光市的母女被害案,在最高法院作出判處被告人死刑的終審判決後,受害者家屬本村洋(右)在記者會上發表感想,2012年2月20日,東京霞關司法記者俱樂部(時事社)

(*1) ^ 在每場特定的刑事審判中,由選民(市民)當中選出的審判員與法官共同參與審理的日本的司法、審判制度——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