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體育運動有關國籍的規定
再看看其他體育項目與國籍相關的例子。在國際奧委會(IOC)的《奧林匹克憲章》中,對於國籍變更,設置了所謂「3年規則」的條款。
「一名已代表一個國家參加奧運等重大國際賽事的運動員,如果變更國籍或申請一個新國籍,那麼必須在最後一次代表上一國家參賽的至少3年後,才能代表下一國家參加奧運。」
有的運動員出於參加奧運或獲得獎牌的目的而變更國籍。也有一些國家想利用這種方法增加獎牌數。IOC正是考慮到這類獎牌至上主義和國家主義背景下出現的情況,才設置了一定限制,以防運動員隨意變更國籍。
但是,每個選手的實際情況不太一樣。有些與體育無關,比如有人因祖國爆發內戰等原因成為難民,流亡到了其他國家。為了應對各類情況,只要兩國奧委會達成一致,「3年」的時間條件也是可以縮短的。
足球運動則對國家隊隊員規定了詳細的限制條件。這些條件不僅針對球員本人,還涉及其親生父母和祖父母的出生地、球員的年齡以及其在該國居住的年限等。特別是在歐洲各國的聯賽中,有來自中南美、亞洲等世界各地的大量球員加盟參賽,人才流動非常頻繁。如果不制定詳細的資格規定,甚至會連國家足球隊都難以組建。
日本的職業棒球聯賽、足球J聯賽、籃球B聯賽,都限定了外國球員的註冊人數和上場人數。雖說是日本的國內聯賽,但為了增強球隊實力,從海外引進高水準球員必不可少。為此,在考慮球隊內部外國球員與本土球員的平衡以及與其他球隊戰鬥力均衡的基礎上,制定了相應規則。
縱觀全球體育界可以發現,用「國籍」或「國家」這種框架來界定體育選手,已經越來越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