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會出現違憲訴訟

修訂法律屬於權宜之計,而筆者關注的是此次選區合併屬於違憲行為。憲法第95條規定,僅適用於「部分地方公共團體」的法律必須在該地方公共團體的居民投票中獲得過半數贊成票方可制定。這裏說的「部分地方公共團體」指的是「特定地方公共團體」,即使有多個團體,也不會被排除在外。總而言之,憲法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會以多數贊成形式制定一些只給部分地方公共團體造成不平等待遇和損失的法律。

按照修訂後的公職選舉法的規定,除了鳥取、島根、德島及高知4縣外,其他43個都道府縣均以都道府縣為單位來劃設選舉區,僅有上述4縣以兩個縣為單位來劃設選舉區。作為這4個縣而言,以後將不再有純粹從某一個縣選出的參議院議員,就這一點來看,可以說特定地方公共團體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損失。因此,在進行這種修訂時,必須在這4個縣實施居民投票,但事實上並未履行這一程序。這就是我認為此次修訂行動違憲的理由。

假如在選區合併問題上確實制定了相關規則,明確提出將來某個都道府縣的人口減少程度超過一定標準時,按照該規則機器式地將兩個都道府縣劃設為選舉區,那麼恐怕情況就不一樣了。這是因為,此次只有這4個縣碰巧適用了這種規則,如果其他43個都道府縣中最終滿足了條件,也會受到相同處理,那麼就並不意味著只有特定的4個縣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損失。

不過,正如先前所見,此次匆忙的修訂行動並沒有制定任何規則。從法律上看,就像是單純瞄準了這4個縣而實施的特殊處理。關於這一點再附帶提一句,在實施此次修訂時,面向2019年的參議院一般選舉,修訂法附則中規定了「將圍繞選舉制度的根本性調整繼續展開研究,必定得出結論」。反過來說,這實際上就是國會自己坦白了此次修訂行動既無規則,又無定見。

在明年夏季的參議院選舉中,可能暫時不會出現過去那種爭奪一票的價值差的違憲訴訟,但也有可能出現新型的違憲訴訟。儘管是非常重要的法案,但國會議員們卻如此漫不經心,恐怕會自食其果。

標題圖片:參議院的中村剛秘書長(中)、共同提交公職選舉法修訂方案的自民黨參議院議員會長溝手顯正(左3)、維新黨參議院議員會長的片山虎之助(右3)等人,2015年7月23日於東京國會內(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1) ^ 從2001年的參議院議員一般選舉開始採用的選舉方法,選民可以投票給自己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政黨無法提前決定候選人的排名順序,排名順序取決於個人得票數量,再由排名順序確定候選人是否當選——譯註。

(*2) ^ 「一票的價值差」,是指日本選舉過程中的一種不公平現象。日本將全國47個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的選民數量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但是各選區選出的國會議員數量是相等的,這就造成每個選民手中的選票所代表的效力因所在選區人口的差別而不同,即「同票不同權」――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