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司法與警察的壓力
第2個原因在於「仇恨遊行」過度的激進和日益極端化。上文提到的「在特會」,於2010年侵入德島縣教職員工會建築內進行示威遊行,多名成員因此以暴力妨害公務罪及入侵建築物罪等被逮捕或起訴,被判有罪,同時被追究民事責任。2016年4月,高松高等法院判決,「在特會」方面應向受到辱罵的女性原告支付4百餘萬日圓的精神賠償費。
再追溯到2009年,針對京都市南區朝鮮初級學校使用公園的問題,「在特會」成員在朝鮮學校門前舉行示威遊行和抗議活動。當時的參加者通過擴音器齊聲辱罵朝鮮僑民學生「蟑螂!蛆蟲!」京都府警以暴力妨害公務的嫌疑對「在特會」會長的住宅進行了搜查。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判決「在特會」方面支付約1200萬日圓的高額民事賠償費。
公安調查廳高度關注上述一系列動向,將「在特會」定為「排外主義右翼團體」,多年來在其年度報告《國內外形勢回顧與展望》中均有提及。
總之,早在《仇恨言論對策法》實施以前,警察、公安及法院已開始施加壓力,以打擊和取締「仇恨遊行」。受此影響,當初支持此類團體的參加者逐漸背離而去,「轉向」者增加。即便是「在特會」內部,也可以聽到「確實做得有些過分」的聲音,對此心存疑問者悄然與遊行活動保持距離,以至形成事實上退出「在特會」的情形。
如此這般,最後出現的就是本文開頭提及的《仇恨言論對策法》,從實際效果來看,它最多不過是對「仇恨遊行」發出的最後的致命一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