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納制度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在如今的日本社會,無論黑道成員還是脫黑人員,全都受到排暴條例等規定的束縛,社會權受到了顯著的制約。進而言之,就連他們的家人也會受到牽連。
關於黑道成員和脫黑人員社會權受到制約的問題,2012年時,參議院議員又市征治曾向平田健二議長提交過一份「關於黑道成員不當行為防範對策的質詢主旨書」。他在主旨書中表示「除了基於《暴力團排除條例》的打擊措施外,本修訂法案以重罰手段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事實上加大對黑道組織和黑道成員的打壓這種做法恐怕反而會逼迫這些組織和個人變本加厲地實施暴力犯罪。為了構建能讓脫黑人員回歸社會,過上正常市民生活的容身之所,應該採取溝通談心和就業扶持等細緻對策」,提到了有助於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社會性容身之所的構建」。
但從現階段的現實情況來看,即使脫黑人員希望回歸社會,也得不到接納。如此一來,為了生存下去,他們就只剩下繼續違法斂財這一個選擇了。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目睹了未能得到社會接納的脫黑人員變成法外之徒實施違法斂財的狀況。包括偷賣興奮劑、恐嚇、偷盜、搶劫和詐騙等行為。正如又市議員指出的那樣,受到社會排斥、逼迫的脫黑人員正在變本加厲地犯罪。
在此應該注意的是,未能回歸社會的脫黑人員在社會的明暗兩面都變成了法外之徒。如果身在黑道組織,是要遵守戒律的。黑道內部設有一些戒律,比如即使將偷賣興奮劑作為斂財手段,也不能賣給未成年人,等等,而法外之徒就沒有這些戒律的約束。他們會不擇手段地斂財,非常危險。
我堅信,排斥不能解決問題,只有社會的包容才能改善脫黑人員的問題。因為科學警察研究所1974年實施的調查顯示大約3分之1的脫黑人員已經回歸了社會。
在日本,排暴條例這種「冷風政策」佔有優勢。但為了構建不會產生法外之徒的社會,也必須思考能夠促使地區社會變成包容脫黑人員的容身之所的「陽光政策」。為了實現「冷風和陽光」的措施聯動,應該不斷積累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成功事例,在社會上進行分享傳播。而這項工作的主體不僅是政府,也包括企業和生活在地區社會的我們。除了脫黑人員外,還要能夠接受刑滿人員的社會才是健全的社會,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難以建成安心、安全的社會。
主要參考文獻
警察廳組織犯罪對策部黑道對策科「警方關於黑道成員回歸社會對策的工作」《防範再犯推進計畫等研討會資料》2017年
星野周弘「黑道成員脫離過程的相關研究——黑道成員的追蹤研究(Ⅱ)——」科學警察研究所報告15(1),81-98頁,1979年
星野周弘、原田豐、麥島文夫,「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相關研究」科學警察研究所報告23(1),28-40頁,1982年
又市征治 第180次國會(例行國會)質詢主旨書第116號,「關於黑道成員不當行為防範對策的質詢主旨書」
山之內幸夫《日本黑社會「滅絕之日」——前山口組顧問律師眼中的黑道真相》德間書店,2017年
標題圖片:(yoshi/PIX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