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引發的問題
日本民法規定,妻子在婚姻期間懷孕所生的孩子推定為丈夫的孩子(民法772條第1項),這個原則叫「婚生推定」。由於難以證明妻子在婚姻期間是否已經懷孕等原因,民法又規定,結婚200天之後或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孩子,都被認定為妻子在婚姻期間懷孕的孩子(第2項)。
以上規定導致出現一些微妙的問題。譬如,(1)妻子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離家出走,之後遇到了其他體貼的男性,發生親密關係而懷孕生子。但根據民法772條,由於妻子是在婚姻期間懷孕的,這個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是現任丈夫;(2)妻子在分居過程中與其他男性發生親密關係,後來終於離婚了,與這個男性結婚,但孩子是在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雖然明知這是再婚對象的孩子,但根據民法772條,這個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仍然是前夫。

雖然出生登記要寫明父母的姓名,但孩子的父親,在案例(1)中處於分居狀態的丈夫,案例(2)中則是已經離婚了的前夫。因此,父親那一欄只能寫法律上的丈夫(或前夫)的姓名。即便填寫了親生父親的姓名,這個出生登記也不會被受理。而如果妻子選擇了丈夫的姓氏,丈夫是戶主的情況下,辦理出生登記,孩子就會被登記在(1)現任丈夫、(2)前夫的戶籍上。作為一個母親,正是因為清楚地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因而對此難以接受。特別是在因家庭暴力而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還會擔心現任丈夫或前夫查看戶籍內容知道事實,或通過查看出生證明掌握妻子或前妻的住址。這就導致有些母親,雖然想辦出生登記,但因這樣的原因想辦也無法辦的情況出現。
根據法務省的資料,「無戶籍」人員母親的婚姻狀況如下:結婚期間生子,現在婚姻仍然存續的為11.2%;結婚期間生子,現已離婚的為15.7%;離婚後300日之內生子的為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