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行業出現了GAFA(Google、Apple、Facebook和Amazon)等IT巨頭。由於越來越擔心這些企業在資料、技術和人才等領域形成壟斷,許多國家掀起了要對它們進行限制的討論。本文對平臺商業的特點和重要的政策課題進行了梳理歸納。

創新與競爭

近年來,許多政府機構和智囊團都在對限制IT巨頭的方法開始積極展開研究討論。依據「2018未來投資戰略」,日本政府召開了經濟產業省、公正交易委員會和總務省聯合參與的研討會,於2018年12月公佈了「針對平臺商型商業興起現象的規則建設基本原則」。在2019年6月召開的G20大阪峰會期間,制定確保電子資料自由流通的國際規則成為了一個議題。

首先,讓我們梳理一下IT巨頭的技術特性和產業特性。GAFA推出的平臺商業的第一個特點在於,半導體、通信網路和人工智慧(AI)等互補性技術不斷面世,並以迅猛的速度持續進步。第二個特點是在這些互補性技術的綜合關聯性不斷加深的背景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已經不再能確保帶來市場優勢。第三個特點是,可以觀察到一種分屬不同市場的顧客群體和供應商通過平臺而相互連接起來的市場結構。這種市場叫做「兩面市場」。

在兩面市場,網路的規模越大,使用者的效用就越大。這叫做「網路效應」。同時,提供服務時產生的追加費用變得極低的「規模經濟性」會發揮強大的作用。因此,提供免費服務的情況也很常見。這種供需兩面的規模經濟性,在兩面市場上促進了大量資料、人才和技術的聚集。如此一來,就進一步提升了作為平臺運營商的GAFA等IT巨頭的市場支配力。

數位平臺和相關互補技術的研發,以及在此基礎上實施的產品和服務開發是同步進行的。因此,能否持續開發新功能和新服務就成為了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相較於價格競爭之類的「市場內的競爭」(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在平臺商業領域展開的競爭更重視第一時間提供新產品和新服務的「市場的競爭」(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進而言之,可能應該認為他們展開的是,旨在吸引使用者利用平臺的免費服務和大規模廣告宣傳等「關注度競爭」(competition for attention),或者基於心理學和行為經濟學知識,力圖影響消費者喜好和決策框架的「框架競爭」(frame competition)。

如上所述,平臺商業領域展開的是以創新為核心的激烈競爭。對於這一點,應該給予積極評價。另一方面,網路效應和規模經濟性促使各種資料向平臺集中,甚至對個人的行為和思維方式產生了影響。因此,除了經濟支配力外,還必須注意平臺企業的政治和社會支配力也在不斷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