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利和健康得不到保障的孩子們

首先,我們來看看旅居日本的外籍兒童的入學條件。在文部科學省官網上,有一個入學事務問答諮詢欄目為「外國人子女入學相關手續」,內容如下。

問:外國人子女的入學手續,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A:我國不要求外國兒童的監護人履行就學義務,但如果希望子女就讀公立義務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等的規定,和日本學生一樣接收其免費就讀。

日本「不要求外國兒童的監護人履行就學義務」,這一事實估計會讓很多讀者感到驚訝。其實這與日本憲法第26條規定有關,該條款確立了日本教育法規的根本定位。該條第2款規定:「全體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使其所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其中的「全體國民」,被解釋為「擁有日本國籍的人」,而對外籍兒童的監護人則未規定此項義務。在日本,「就學義務」是指父母有送孩子到學校上學的義務。而從孩子的角度來說,《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right to education),是由於就學義務的制定才得到了制度性保障。

然而,憲法第30條關於納稅義務的規定又是怎樣的呢?在這一條款中,「國民」則被定義為「居民」,對外籍居民也是要收稅的。也可以說,因為國家在實際應用中對「國民」定義的不同解釋,導致外籍兒童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

不僅如此。《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款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認為受教育的權利和選擇教育的權利都應得到保障。但在日本,連「選擇教育的種類」這件事本身都尚未得到認可。日本國內有巴西學校、尼泊爾學校、朝鮮學校等200多所國際學校,但這些學校幾乎都未獲得官方正式認可。因此,這些學校也被排除在了學校體檢等關係到孩子們健康與生命的制度適用對象之外,由此形成了無法保障兒童安全的社會。

2020年11月,某國際學校發生了COVID-19的群聚性感染疫情。當時正值第3波疫情來襲,很多外籍勞工所處的工作環境無法進行遠距辦公。因此,病毒從職場傳給孩子,繼而又蔓延到學校,而行政部門沒能及時介入。也許是鑒於這一教訓,文部科學省首次設立了與國際學校就學兒童健康相關的專家諮詢委員會,並針對國際學校開展了保健衛生調研,相關人士因而也對委員會充滿了期待。可是,最終專家諮詢委員會只是發佈報告稱,與日本的一般學校不同,沒有規定國際學校必須配備保健教師或保健室,因此國際學校沒有保健教師或保健室的情況非常普遍。然後專家諮詢委員會就結束了使命,完全看不到修訂與孩子們健康和生命息息相關制度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