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颱風發生為前提制定的〈災害對策基本法〉
正如「經歷的災害越多,法制越能成長」這句話,日本的災害相關法制往往隨著每次災害的發生而制定新法或修訂現行法規,逐步調整為符合時代與社會需求的制度。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律往往趕不上當下的災害,使受災民眾百感交集。
日本的災害相關法律體系以〈災害對策基本法〉為基礎,依時間順序整理出防災組織、防災計畫、災害預防、應變對策、災後重建等各階段的方針。〈災害對策基本法〉是因1959年9月伊勢灣颱風而制定,其目標在於預防災害、減輕災害影響、實施應急對策,並推動重建工作。根據該法,由日本政府的中央防災會議負責擬定基本計畫,再由各都道府縣與市町村的防災會議制定地方防災計畫。
由於這項法律的制定契機為颱風災害,自然難以適用於高度都市化地區的大規模地震災害。因此,此法在阪神大地震後進行了多方面的修訂。神戶市也從自身的受災經驗出發,全面檢討原本只考慮颱風災害的防災計畫,並制定了一套涵蓋地震災害的全新區域防災計畫。這份防災計畫後來成為全國市町村的典範,當時普遍認為,許多市町村已基於阪神大地震的教訓,強化了防震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