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00週年
我腦中想起殖民統治下的民主運動,應該就是前述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此運動的前提在於,臺灣總督擁有管轄臺灣(臺灣島與澎湖群島)的行政權,以及在管轄領域內「制定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因此所謂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便是向日本帝國議會要求制定法律,以「設置由臺灣住民選出的議員所組織的臺灣議會,並賦予施行於臺灣的特別法與臺灣預算的審議權」。
第一回請願在1921年1月30日由臺灣中部具有高度聲望的林獻堂領銜,共有178名臺灣住民具名,向第44屆帝國議會的貴族院和眾議院兩院提出。其後,請願活動每年持續進行,直到1934年在臺灣當局的壓力之下不得不中止,接近14年的期間共計進行了15次。無論是在貴族院還是眾議院,請願直到最後都未獲採納,不曾交付列為中央政府應檢討之法案。在已經過去的2021年1月30日,恰好滿100週年。
在最嚴酷的條件之下發起民主運動
從今日回顧過往,我在1980年代初期的臺北,直覺感受到戰前的民主運動於戰後「再次發生」,兩者之間有兩個共通點。
其一是戰前1920年代的民主運動與戰後的「黨外」民主運動,皆在各自政治環境裡最嚴酷的條件下奮起,此外,國家以暴力鎮壓反抗統治者的記憶仍是歷歷在目,抑或在暴力鎮壓與抵抗同時發生的情況之下,開創出合法的民主運動。
1920年代,當初在臺灣總督府的統治下,臺灣人完全沒有可以稱為參政權的任何權利。再加上當時強力鎮壓的「噍吧哖事件」(1915年)──發生在臺灣西部漢人地區最後的武裝抗日事件──的記憶猶新,以及1895年以來,在鎮壓武裝抗日的過程裡,細密地配置了警察派出所與保甲制度──所謂的鄰保制度──交互組合運用,形成管理與監視各地居民的體系,束縛著臺灣平地漢人社會。在如此狀況之下,當時臺灣知識分子找到的出路(應該是受到日本本國的普選運動所啟發),便是戰前明治憲法所規定的議會請願權(第30條)。
這在當時是可以容許的最低限度政治權利,以此為施力點創造出請願運動。請願運動開始的前後時期,臺灣文化協會展開了稱為「文化講演會」的啟蒙活動,也是某種示威行動,以及從《臺灣青年》發展到《臺灣民報》,創造出臺灣人自身的言論活動與新聞報導,這些活動在請願運動進行的同時結成並發展,讓1920年代臺灣的政治社會運動開花結果。在推動這些運動之際,發生了「治警事件」(1923年12月),可以稱為殖民地版的美麗島事件。臺灣總督府無法判定請願運動違憲,卻按照當時所謂「內地延長主義」的統治方針,將日本內地為了取締政治運動而制定的治安警察法延伸至臺灣施行(1923年元旦),將參與運動的幹部一網打盡。
在嚴酷的條件之下,被統治的民族自覺地行使最低限度的政治權利,自我賦形為政治主體,在這層意義上,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100週年,可以說是臺灣民權運動的100週年。
對於1920年代臺灣知識分子而言的請願權,相當於戰後民主運動裡的地方公職選舉。在柯旗化先生稱為「臺灣監獄島」(第13回連載),也就是長期戒嚴下,政治自由遭到嚴重壓迫的狀況之中,國民黨政權某種意義上不得不持續舉行的各項選舉,正是珍貴的「自由縫隙」。來自政權的各種阻礙與騷擾,經歷1960年中國民主黨組黨失敗,以及1979年美麗島雜誌社成員所組成的「無名之黨」的挫敗,逐漸撐開了「自由縫隙」,直至1986年打破國民黨一黨獨裁統治的民進黨終於成功創黨。戰後臺灣的民主運動,便是從「監獄島」最低限度的「自由縫隙」裡──也就是從選舉裡所開創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