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自己的性意识强加于人
不忠行为在民法上可成为索取赔偿费的理由;而站在刑法尊重性的自我决定权这一立场考虑,那么唯一可以决定性关系正当与否的,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达成一致,而非他们有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我们或许有必要这样考虑:即便是夫妻,也可以强奸罪立案;婚外情反而不应受到公开指责。
再次重申,我想表达的不是婚外情是好事。宫崎议员因婚外情问题被曝光而辞去公职,致使国会议员休产假问题不了了之,这只能说是非常遗憾的(在日本,法律允许工作1年以上、孩子满1岁后可望恢复工作的雇员休产假,男性也可享受同等待遇。但与女性相比,男性休产假者的比例显著低下。国会议员不是雇员,因此没有休产假的规定)。
不过,这本应为夫妻或当事人之间解决的问题,包括社会制裁在内,本不应由他人轻易干涉。
在恋爱和婚姻生活中是否尊重性关系的排他性,这是个人或当事人之间的性意识问题。不能因为自己尊重性关系的排他性,就轻易将其扩大适用到他人身上。如同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可以吃猪肉,就去指责由于宗教原因不吃猪肉的异教徒。两者道理是相同的。
由于个人的性意识和性隐私,被迫中断演艺活动或辞去公职,施以如此压力,未免过于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