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的特異性
盟軍從1945年9月2日開始占領日本。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將軍強烈要求日本實現非軍國主義化和民主化,將修改明治憲法定為了首要課題。日本政府當局相關人員行動遲緩,麥克阿瑟為此感到焦躁,於是命令自己的部下起草新憲法。起草委員會用一周時間完成了對明治憲法的全面修改,於1946年3月公布了新憲法草案。新憲法於同年11月獲得通過,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
新憲法在三個重要方面有別於先前的明治憲法。它們分別是①主權屬於國民而非天皇②尊重基本人權③堅持和平主義與放棄戰爭。長期以來,憲法第九條提出的前述第3點一直是人們圍繞憲法展開爭論的核心問題。
第九條 (放棄戰爭,戰爭力量及交戰權的否認)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2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儘管在條文解釋上隨時間推移發生了一些變化,但第九條始終禁止日本擁有攻擊性軍事能力。其結果是,日本雖然在法律上只擁有「自衛隊」,但國防預算規模卻排在世界第8位。
日本的保守勢力自來就責難日本總是依賴於美國提供的安全保障,主張應該修改第九條。同時,日本國憲法是由美國占領軍的高級軍官起草的——這也激起了人們對憲法正當性的批評。然而,作為保守政黨的自由民主黨,雖然長期在國會占有多數席位,但從未向國會提交過正式的修正案。
從歷史角度看,日本國憲法的這種穩定性,有以下兩個特異性。第一,以民主方式通過的憲法具有反映民眾價值觀和優先課題的強烈傾向,所以人們難以發出要求更新的聲音。而根據CCP的資料,以民主方式通過的憲法的平均壽命為13年;與之相比,占領時代制定的憲法,壽命僅為3年。
第2,Elkins、Ginsburg、Melton2009年開展的研究(*1)顯示,沒有經過適度修改的憲法壽命相對較短。因為後人思考的優先課題必然與建國之初的人們有所不同。實際上,未經任何修改的憲法,平均壽命僅有3年,而修改過(至少1次)的憲法,平均壽命則達2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