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司法」與法官的「檢察官恐懼症」

——為什麼會出現如此高的有罪率呢?

村岡 那就意味著檢察人員只會去起訴那些肯定有罪的人員(笑)。在日本,檢察官擁有起訴裁量權這樣一種巨大的許可權。即使有可能證明有罪,但他們還是可以選擇不起訴。雖然這是一種具有重大意義的制度,但正如前面講到的,大約六成案件都會暫緩起訴,這就等於是檢察官決定了案件如何處理。而予以起訴的,也是謹慎挑選的肯定有罪的案件,所以有罪率看起來就像是純金的純度一般。

2016年檢方最終處理人員 1,124,506人
(刑事犯、過失交通致死傷等、特別法罪犯)

起訴 31.4%
要求公判 7.8%
要求簡易訴訟 23.6%
不起訴 62.4%
暫緩起訴 56.5%
其他不起訴 5.9%
解送至家庭法院 6.2%

(注)資料來自檢察統計年報

2016年的審理完結人員 320,488人

有罪 死刑 7人
無期徒刑 15人
有期徒刑或拘役 55,017人
其中
實際服刑: 21,043人
緩刑: 33,974人
拘留 6人
處罰金 263,099人
小額罰款 1,962人
無罪 104人
(其他278人)

(注)資料來自檢察統計年報

村井 的確,在「精準司法」的思維模式下,檢察官起訴之前都會精心篩選案件。但被起訴的案件中,當然也會有主張無罪的情況。問題在於法官是否對此給與了認真的傾聽。

法官對檢察官的許可權抱有怎麼樣的意識呢?甚至有法官坦率地表示「存在檢察官恐懼症」。據其稱,要做出無罪判決非常艱難。如果做出無罪判決,檢方幾乎無一例外都會提起上訴。想到自己做出的判決有可能遭到上訴,甚至被推翻,就會心裡發怵。因此,相較於有罪的判決,法官更難以做出無罪判決。

質疑讓有罪率接近100%的做法

——其他國家的有罪率是什麼狀況呢?

村岡 從包含司法交易在內的制度整體來看,大部分國家的有罪率都超過了90%,但在通過訴訟這種形式爭論有罪無罪的案例中,無罪判決還是相當多的。每次在國外說起日本有罪率達到99.9%,別人都說在人類創造的體系中出現這樣的數字本身就很不可思議。

為了最終在審判時確定有罪無罪,任何國家的檢察人員都需要做出有罪推斷,但在並非審判者的檢察這個階段就讓有罪率無限接近於100%,外國的研究人員們當然都會提出質疑。

舉個極端的例子,英國有一種「51%規則」的思維。指的是如果陪審團做出有罪認定的概率高於無罪開釋的概率,就應該起訴。但從日本的角度來看,這顯得太過粗糙了。雖然被稱作「rough justice」,但這只能說是文化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