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額的違約金、罰金綁住偶像
事務所不肯解約的理由在於:
「對事務所而言,粉絲花費在現場演出的門票、周邊商品和拍立得等費用,全都是收入來源,例如拍立得照片1張要價500到1000日幣,但成本僅數十日幣,利潤很高。因此要是偶像辭職,事務所會很困擾,所以在契約書上一開始就會載明1年到3年的契約期間不能辭職,或是辭職後半年內禁止從事演藝工作等等條款。此外也會明白記載,若契約期間辭職,必須支付100萬到200萬左右的違約金。已過世的大本萌景簽署的契約書上,更註明了遲到要罰多少錢的條款。」
一般會在契約書上載明罰金條款嗎?
「在契約書上記載罰金相關條款,是非常少見的事。只是,地下偶像的事務所裡面,有些原本就在經營酒店,所以就以管理陪酒女郎的方式管理偶像。在酒店上班遲到或請假,一般都會罰錢;此外還有禁止(偶像團體的)成員之間交換聯絡方式的規定,那是為了防止成員之間形成團體意識。事務所就以對待陪酒女郎的方式,讓偶像成員彼此競爭,意欲藉此提高營業獲利。」
但是過度的競爭,反而會發生問題。
「營運方若讓成員過度競爭,『人氣女孩才厲害』、『熱賣的女孩最棒』的價值觀會逐漸滲入成員之間,但地下偶像並非個人活動,終究是一個團體,原本在組織裡人人都有各自的角色,有人適合不顯眼的內部工作的角色,而如果沒有一個人以隊長的身份整合領導成員們,就無法組成一個團隊。營運方若將成員們置於過度的競爭主義之中,競爭意識和排名爭奪將會越演越烈,導致成員之間喪失信賴關係。如此一來,團體也會喪失機能,而浮現質疑團體存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