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控標準無法保證安全性的兩個理由
政府、國會的事故調查委員會發布的報告書和其他眾多調查報告表明,福島核電廠事故前的日本核能安全管控名存實亡。而且,日本是一個人口稠密、地形險峻的「自然災害大國」。要重振核能發電事業,必須從根本上加強核能安全管控。為了應對這種局面,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於2012年9月應運而生,2013年7月制定了實用發電用反應爐新的管控標準。
然而,新管控標準無法保證核電廠的安全性。主要理由有2。首先,構成審查工作核心要素的新管控標準在本質上是一種很寬鬆的管控標準。儘管其可謂總體達到了國際水準,但國際水準本身是按照大部分現有反應爐都可達到標準的水準上設定的。
按照新管控標準,只要在形式上建立事故應對組織,在可負擔成本的範圍內實施硬體追加工程等局部改善,那麼現有反應爐則可全部達標,從實際狀態而言,核電設備的主體部分維持現有設備,只需加裝用於防範重大事故的可移動式設備就可能合格。針對地震和海嘯的預估也只是略微提高了級別,只需簡單的加固工程就可以應付。
其次,新管控標準只覆蓋到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規定的深層防禦的第4階段,管控條款中沒有包含第5階段,即並未要求在重度事故導致大量放射線擴散到核設施外部時,確保核事故防災對策的有效性。
按照原子能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的規定,廠區外部的防災和避難計劃,完全丟給了核電廠所在地及其周圍地區(位於核電廠30km半徑內)的政府。而且都只是在桌上填寫檢查項目清單,從非接受任何方面的審查。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未將防災和避難計劃作為管控的必要條件。
沒有萬無一失的安全對策
核能發電存在可能引發其他技術無法比擬的、在時間和空間上非同一般的巨大災害風險。福島核電廠事故已過去4年半時間,但至今仍未解決。截至目前,福島核電廠事故已造成11兆日圓的損失,長遠來看,合計損失將高達數10兆日圓。
截至2015年9月,避難人數為106,700人。平息核反應爐事故需要滿足「停爐」「冷卻」「封存」3個條件,而藉助循環注水冷卻系統「冷卻」核熔毀燃料塊的功能很不穩定。
此外,回收和「封存」已經大範圍擴散的輻射能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即便是在事故發生4年半後的今天,受制於強烈的放射線和輻射能,包括核熔毀燃料塊所處位置在內,事故發展的詳細經過和原因依然無從知曉。在這種情況下,萬無一失的安全對策是不可能制定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