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更改法律解釋?

2016年2月,總務大臣高市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答辯稱,對於節目播放是否遵循了廣播法第4條規定的「政治公平」原則,這應由「總務大臣」來做判斷;如果電臺電視臺屢次三番不遵守廣播法,將「以總務大臣的權限」,依據電波法而「『停播』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政府拿出廣播法第4條規定,來作為判斷播放節目內容乃至決定是否停播的「標準」,但這一見解,有悖於憲法學界歷來的傳統解釋,即此條文是「電臺方面自願遵守的編制節目的『倫理規範』」。但是,針對高市早苗的言論,官房長官菅義偉稱其為「理所當然之事」,安倍首相也在國會答辯時表示,「這是一如既往的普遍看法」。

不知他們是確信犯(信仰犯,指基於道德、宗教、政治上的信仰而實行的犯罪——譯註),還僅僅只是無知。但媒體行業卻沒有一致的抗議行動。公開表達了不滿的僅有6名電視新聞主播,他們在2月底召開了抗議高市早苗言論的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