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海外的長照者援助經驗

日本於1997年針對需要援助的老年人制定了相關法律,即《長照保險法》。依據該法律,處在需要援助或需要長照狀態的65歲以上的老人,或者40~65歲、被認定為需要援助或需要長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可根據其身心狀況接受服務供給。然而關於長照者,作為其援助基礎的法律制度卻尚不健全。《長照保險法》中的地區援助事業列舉了家庭援助事業與家庭長照持續援助事業,但這些事業均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因此地方政府沒有義務必須實施。此外,防止虐待老年人以及為老年人的長照者提供援助的有關法律也對老年人的長照者做出了規定,但該法律是以保護老年人的權利為主要目標制定的,認為應向長照者提供援助,以避免老年人遭受虐待。

而放眼海外,近20年來,作為長照者援助基礎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斷完善。例如在英國,長照者援助遠不是僅以居家長照的持續為目的,而是基於《長照者法》,認為長照者與需長照者是不同的個體,並明示了長照者的社會作用,為長照者提供援助的目的是不讓它們因長照而被社會所孤立(三富2000:18)。澳洲也正在開展旨在充實長照者援助內容的活動,如制定以聯邦名義為長照者提供援助基礎的基本法,各州分別完善長照者援助相關法律等等。這些國家都認為長照者是有獨立需求的個體,將《長照者法》建立在以「社會包容」為目的的基礎之上,確保援助的資金來源。地方政府將法律內容告知長照者與服務提供者,對長照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適當的服務供給。最近這些國家更是關注所有家庭,努力推進綜合性援助工作。今後,這些措施可為日本推進長照者援助工作提供重要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