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訊庫不完善

說起來,用於把握土地所有和使用實際情況的資訊庫,在日本是不夠的。日本根據不同用途製作了各種稅收,例如不動產登記簿、固定資產稅、農業用地稅等等。但是,各種稅收的內容和準確程度都參差不齊,並無能夠統一把握資訊的機制。地籍調查(確定每塊土地的面積、邊界、所有人等)是國土管理的基礎,從1951年開始調查以來,完成率還停留在52%。另一方面,與外國相比,日本土地歸個人所有的傾向極強。

各種稅收中,不動產登記簿事實上成為所有人資訊的主要來源。但由於權利登記並非強制性的,登記之後即使搬了家,所有人也沒有要告知有關方面住址已經改變的義務。而且,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是為了保障權利完整和交易安全的機制,並不是專門為了能讓行政部門掌握土地所有人資訊之用。

有些司法書士透露,「獲得農地或山林只會成為負擔,於是出現繼承人之間互相推卻的情況」,「最近有人來諮詢說,想只登記住宅基地不登記山林,因為不想要山林」。

從國土的角度來看待土地就會發現,作為政策基礎的資訊竟然是通過個人如此隨意的方式形成的,這真是個大問題。而且,這個事情直到現在幾乎也沒有被討論過。

法國也有「所有人不明」現象嗎?

日本的民法和不動產登記法,是明治時代以來參考法、德兩國的法律制度形成的。特別是權利登記,採用的是法國法律的思維:將其作為針對協力廠商的「對抗要件」。具體來說,就是「不動產買賣等原因引發的權利變動,因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而成立。不過,為了向協力廠商宣示這種權利主張,必須進行登記」。這和德國法律的「成立要件」思維不一樣,德國法律是「如果不進行登記,那麼權利的變動本身就不成立」。

但是,與日本一樣把權利登記看作「對抗要件」的法國,是否也發生了由於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導致土地「所有人不明」的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國過去對於因繼承導致的物件權利變化,並未強制要求登記。但人們逐漸認識到這是法國法律的不合理之處。於是,通過登記法大修訂(1955年)等措施強化了公證人的介入,大大改善了這個問題。建立了在辦理繼承手續過程中公證人要向繼承人告知應進行繼承登記的機制,防止了「繼承後也不去登記」問題的發生。

第一眼看上去,法國採用的制度和日本很相似,但在制度執行者上卻有極大的差異,法國是通過專家介入從而實現了繼承登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