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有其名的救濟措施

貸款型獎學金本來就不同於其他貸款,它是在申請人未來就業和收入都不明朗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制度建立之初就天然地存在著滯納風險。因此,制度的根基應該是如何救濟陷入滯納危機的借款人。只可惜我們不得不說這個救濟措施做得非常不完善。

例如日本學生支援機構的獎學金對於有經濟困難的申請人,如年收入在300萬日圓以下的人,設有「還款期限寬限」制度,可以推遲還款期限,但最多只能寬限10年。也就是說過了10年寬限期,即使收入微薄也依然要按時還款。而且還有人無法享受這種有條件的寬限待遇。例如未按時還款的人,如果不能全額補繳滯納的本金和滯納金,消除滯納記錄,那麼享受救濟制度時也會受到限制。本來就因為還不起錢,才未能按時還款,結果卻變成不把錢補齊就不能享受救濟,這明顯就是前後矛盾的。

這種做法以前就受到很多質疑,因此從2014年4月起,該機構允許年收入在200萬日圓以下的極少部分人即使有滯納金也允許他們享受寬限待遇。然而同年12月該機構又對這一新制度的享受條件進行了限制,稱「對於有官司在身的人,或主張部分償還義務已過時效的人,不能享受這種可暫不補繳滯納金的寬限制度。」明明都有經濟困難,卻限制有官司在身的人享受寬限,或是對於行使正當權利,主張時效已過的借款人,在提供救濟上加以限制等,這些都是不合理的做法。對此,該機構解釋稱,「是否給予時間寬限提供救濟,判斷權在本機構一方,這不是借款人的權利」。可是如果一切都是貸款發放人說了算,恐怕這個救濟制度也就沒有存在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