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和「強姦罪」
最近的「強迫演出」風波並非指向淫穢問題,而是拍攝時的人權侵害問題。在販賣人口強迫賣淫問題受到全球關注的當今,有一些人認為還應將其認定為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的「販賣人口罪」,因此這裡想先提一下日本的人口買賣問題。中世紀的日本曾有過一種叫「女衒(zegen)」的職業,是將窮人家的女兒轉賣給性風俗業的中間商。雖然從那時起,此類行為就被嚴令禁止,但即便在法律禁止販賣人口的近代社會,這種職業也依然存在。雖然不能將日本的「遊廓(紅燈區)」與賣春的產業劃等號,但「遊廓」包含著賣春功能也是事實。
在廢娼運動的推動下,明治政府根據1900年的娼妓取締監管規定,逐漸加強了對「遊廓」的監管。二戰後廢除了公娼制度,1957年《賣春防止法》成立。由此,之前作為特例而被允許賣春的地區一時間幾乎銷聲匿跡。然而結果非但沒有糾正不良風氣並實現社會的健全發展,反而導致第二年全國的強姦案件發生率激增了1.5倍(約6000件左右)。這些措施無疑以失敗告終,結果是「遊廓」雖然消失,但新的風俗產業不久又捲土重來了。
不過戰後治安的極大改善也使得強姦事件不斷減少,現已降至當時的三分之一以下,包括未遂在內,全國每年不到2000件左右。當然,肯定還有不少未報案的情況,所以實際受害案件數量應該更多。
無論如何,即便想要依靠法律武器全面禁止AV,那也是治標不治本的。這是筆者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