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我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指的是哪些國家
從其形成脈絡來看,「存立危機事態」顯然是基於確保日美同盟實際運作能力的需求而被建構出來的概念。其重點在於如何避免同盟在面臨危機時功能失靈,亦即如何確保日美同盟本身的存續。
另一方面,《和平安全法制》在制度設計上不僅著眼於日美同盟,也納入與美國之外志同道合國家之間擴展安全保障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存立危機事態」並未事先固定其適用對象,而是被設計為一套可依個別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攻擊樣態、地理條件、事態波及程度,以及對國民生活影響等因素進行判斷的框架。
因此,政府長期以來刻意避免事先列舉「與我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究竟是指哪些國家。「存立危機事態」的適用對象之所以不被限定於特定國家,乃是基於法理上的必然結果,也就是攸關本國存立與否的情勢,理應由本國自行判斷。
反觀2015年《和平安全法制》成立以來的這十年,可以清楚看出臺灣問題已被置於美中戰略對立的核心位置。在此期間,政府內外的政策研議或研究機構,皆反覆針對「臺灣有事」進行各類模擬與分析,而其中多數構想,都是以美軍介入的模式,以及支撐該模式的日美同盟與自衛隊角色作為前提。
事實上,在針對臺灣海峽的各類危機情境假設中,考量的層級早已不僅止於「重要影響事態」,還包括駐日美軍的功能與基地維持,可能直接牽動日本自身的安全保障,甚至對日本整體安全保障環境造成重大衝擊等情況。正是在這樣的情境下,《和平安全法制》被定位為一套在法律層面支撐同盟實效性的制度框架,其適用範圍也因此自「重要影響事態」延伸至「存立危機事態」。
「存立危機事態」的定位,是一套為避免日美同盟在面臨危機時功能失靈而形成的法律概念。它並未將「臺灣有事」固定為唯一的特定預設情境,但同時也未將其排除在外。可以說,此一概念在前提上預設了臺灣海峽可能出現分階段且同步進行的局勢升溫現實,並與確保政治判斷彈性的「戰略模糊」高度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