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兰《权利宣言》,看自决权的主张

我对苏格兰的自决权模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苏格兰是一个先进事例,这个一度被合并的地区认为自己拥有恢复主权的权利,主张自决权,并和平地获得了这一权利。苏格兰在历史上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这是不争的事实,苏格兰人民对自决权的坚定信念一脉相承。

1689年,英格兰光荣革命期间,苏格兰发布了“权利宣言”(The Claim of Right),宣称应该制定国王应遵守的自己的权利,建立维护这些权利的政府。立足于这样的历史经过,1989年,八成苏格兰出身的国会议员和几乎所有城镇的代表参与设定了会议体制,发布了主张苏格兰人民拥有建立独立政府之权力、与1689年那份宣言同名的权利宣言。后来,该会议体制形成了立宪会议,不断提出有关苏格兰新统治结构和基本法的方案。

换言之,苏格兰主张苏格兰人民拥有主权这样一种人民自决权,其会议体制制定了实施统治的基本法。1997年大选时,托尼・布莱尔领导的劳动党在选举承诺中几乎原封不动地引入了这部统治基本法的原始方案。掌握了政权的布莱尔向国会提交了这个方案,英国国会几乎是按原样批准了苏格兰立宪会议制定的草案。

苏格兰获得了内部自决权,也就是在内政方面拥有和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国会法律同等效力的法律制定权,外交、防卫、宏观经济等领域的相关权限则留给了中央,既然苏格兰人民的自决权已得到国内外的承认,拥有了高度自治权,那么是否独立就不是大问题了。

2013年1月,冲绳也向中央政府递交了由41个市町村的议长及首长、县议会各会派代表、经济界与劳动行业代表联合签名的“建议书”。苏格兰的权利宣言接近这种做法。冲绳的要求是“立即关闭普天间基地,撤回已部署的鱼鹰直升机,放弃县内搬迁计划”。我认为只要这样继续发展下去即可。

双重身份认同

虽说冲绳要不断追求自决权,但争取“独立”的意见在现阶段还并不是多数派。目前以翁长知事为首的冲绳主流派,都兼有作为日本人的身份认同。他们是在对于整个日本社会抱有期待及作为其中一员的贡献这种前提之下展开反对边野古搬迁计划的斗争的。

被称为“冲绳学之父”的伊波普猷(1876~1947年)认为,冲绳的居民和文化与日本民族和日本文化同根同源。冲绳保留着奈良时代或者更早以前的古老语言、习惯和风俗这种观点,也就是通过冲绳不同于日本本土的独特文化与日本远古文化的联系,为冲绳在日本框架中的固有性和独特性赋予了正当化色彩。

在接受被日本同化的同时,伊波试图一并确立“Uchinanchu”的身份认同。方法是在妥善保存具有冲绳特点的文化和语言的同时,将之纳入日本的框架之中。伊波普猷对冲绳的研究人员、有识之士产生了非常强烈的影响。即便是现在,我们依然可以认为这种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

不过,对于战后的冲绳而言,有别于日本本土的待遇,即所谓的“结构性歧视”问题变得清晰起来。继1945年被当作本土防卫的一枚弃子的冲绳战役之后,日本又在各种场合不断“抛弃”冲绳。战后,冲绳为恢复因被抛弃而失去的人权和自治权展开了长期的斗争,现在,“Uchinanchu”拥有自决权这种身份认同,就来源于这样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