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Z沿岸国的权利与义务
EEZ指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岸国家可以对海洋的天然资源等经济事项适用主权性权利即法律的海域,允许划设的最大距离为海岸量起200海里(约360公里)。由于沿岸国的主权性权利得到了承认,所以EEZ内的水产资源和海底资源均属于沿岸国,别国被禁止擅自进行开发和采集。但这并不禁止外国船舶单纯驶入EEZ,无害、平稳地在海上航行的行为(“无害通航权”)是被允许的。
不过,由于涉及沿岸国的所谓“经济主权”,所以在未经沿岸国许可的情况下,外国渔船均不得实施渔业活动和调查、观测船的资源勘探和科学调查等关系到经济的活动。换言之,外国船只在开展关乎沿岸国经济主权的活动时有义务遵守沿岸国的国内法,如有违反,将受到处罚。
继海洋法公约做出规定后,日本也制定了《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相关法律》(EEZ法),以下几项活动和行为都是日本法律在EEZ内的适用对象。
①天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人工岛、设施、建筑的设置等,海洋环境的保护、保持及海洋科学调查
②出于经济目的的勘探及旨在开发的活动(①以外)
③挖掘大陆架
④公务员对上述事项履行职务的行为及妨碍公务员履职的行为
日本政府以上述内容为根据,明确了日本对EEZ内外国船舶活动的“经济主权”,通过适用日本相关法律,防止主权侵害及违法行为。
设定EEZ是沿岸国的权利,而一旦设定,沿岸国将承担切实适用相关国内法的义务。设定EEZ行为本身就是谋求作为传统海洋国际法基本精神的“海洋利用”及“公海航行”自由原则与伴随近年来海洋经济活动急剧扩大而产生的沿岸国权利这两者的协调、维持海洋活动秩序的一种做法,单纯“耍嘴皮子”,也就是设定EEZ以后什么都不做,或者大幅偏离海洋法公约精神的“过大或过小化的法律适用”行为都是应该避免的。因为既然要主张EEZ,那么如果不去履行公平公正执法这样一种作为沿岸国的责任,就会导致海洋法公约意图维持海洋秩序的初衷变得难以实现。
小笠原海域中国盗采渔船事件的问题所在
中国一方面在南支那海(南海——译注)EEZ上强烈主张本国权利,这严重偏离了传统的国际法精神,并且超出了作为EEZ沿岸国的合理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却对本国盗采渔船在日本EEZ内实施的行动采取极为消极且具有倒退性的态度,体现出双重标准,根本不值得讨论。
日本政府的应对措施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如履薄冰的日中关系,还尊重了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并动用海上保安厅巡逻艇等坚决实施了监视和取缔,这些做法值得肯定。一直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尖阁诸岛警戒的海上保安厅虽然在身心两方面都疲于应对此事件,但最终还是成功地克服了困难。然而,由于对盗采渔船适用的法律都是渔业法之类的各种个别法,所以出现了难以取缔和驱逐未被抓到现行的盗采渔船这样一个问题。
同时,假如存在部分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即使揭发了盗采渔船,考虑到后期耗时漫长且复杂的起诉和审判程序,出于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不值当这一理由,海上保安厅重点开展的工作是将盗采渔船驱离EEZ”这一方针,那简直是荒谬至极。无论存在任何理由或情况,都必须严格实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作为沿岸国义务的执法行动。
必须完善针对外国船只在EEZ内经济活动的综合性法律
为促使日本的应对措施具有系统性,当务之急是除了继续适用渔业法等各种个别法外,还要制定综合管制外国船只在EEZ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前所述,要么修改EEZ法,要么制定新法,着眼于未来,从妥善管理很有可能大量存在于日本EEZ内的锰结核与甲烷水合物等海底资源的角度来说,也是必然之选。如果工作懈怠,继续保持以前那种每次出了问题才予以应对的状态,显然将损害日本的国家利益。同时,必须加强海上保安厅的力量,需要制定充分考虑了包括尖阁诸岛在内的整个东支那海(东海——译注)的形势的综合政策。
此外,在本次事件中,虽然将那些船只都定性成了中国盗采渔船,但由于盗采渔船群中常常可能存在承担着情报收集任务的船只,所以日本必须在相关事件的信息收集尤其是通讯和无线电信息收集方面做好万全措施。在取缔盗采渔船的同时,必须由自卫队实施电子数据等信息收集活动。我们必须理解,在此次这样的事件中,实施信息收集是基本工作,这才是开展国家安全保障及执法活动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