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引发的问题
日本民法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推定为丈夫的孩子(民法772条第1项),这个原则叫“婚生推定”。由于难以证明妻子在婚姻期间是否已经怀孕等原因,民法又规定,结婚200天之后或离婚后300天之内出生的孩子,都被认定为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的孩子(第2项)。
以上规定导致出现一些微妙的问题。比如,(1)妻子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离家出走,之后遇到了其他体贴的男性,发生亲密关系而怀孕生子。但根据民法772条,由于妻子是在婚姻期间怀孕的,这个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是现任丈夫;(2)妻子在分居过程中与其他男性发生亲密关系,后来终于离婚了,与这个男性结婚,但孩子是在离婚后300天之内出生的。虽然明知这是再婚对象的孩子,但根据民法772条,这个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仍然是前夫。

虽然出生登记要写明父母的姓名,但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案例(1)中处于分居状态的丈夫,案例(2)中则是已经离婚了的前夫。因此,父亲那一栏只能写法律上的丈夫(或前夫)的姓名。即便填写了亲生父亲的姓名,这个出生登记也不会被受理。而如果妻子选择了丈夫的姓氏,丈夫是户主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孩子就会被登记在(1)现任丈夫、(2)前夫的户籍上。作为一个母亲,正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因而对此难以接受。特别是在因家庭暴力而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还会担心现任丈夫或前夫查看户籍内容知道事实,或通过查看出生证明掌握妻子或前妻的住址。这就导致有些母亲,虽然想办出生登记,但因这样的原因想办也无法办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务省的资料,“黑户”人员母亲的婚姻状况如下:结婚期间生子,现在婚姻仍然存续的为11.2%;结婚期间生子,现已离婚的为15.7%;离婚后300日之内生子的为50.9%。
“实际上处于离婚状态”,难以获得证明
家事法庭规定,妻子怀孕时夫妻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等事实上离婚状态,从外部看已经没有夫妻之实的情况,将不适用民法722条。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以确定丈夫或前夫和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虽然妻子和孩子都有权提出起诉,但必须证明怀孕时处于事实上的离婚状态。如果无法获得丈夫或前夫配合作证,或者不想与丈夫或前夫再有瓜葛,就很难证明这一点。
另一方面,从2007年6月起,法务省规定,离婚后300天之内生子的,如有能证明离婚后才怀孕的医生证明,就可以作为现任丈夫的孩子或没有父亲的孩子办理出生登记。但是,前述的(1)和(2)的情况不属此列,无法解决。
推动修改民法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日本政府负有遵守公约义务,要建立如下制度:只要有孩子出生,就要为其办理出生登记,记入户籍,不能发生“黑户”的情况。为此,有必要修改民法中对亲子关系的规定。
就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一,无需手续或耗时打官司,也无需提交与个人隐私相关的证明材料,母亲就能放心办理出生登记;二,认定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为法律上的父亲,确保孩子的身份认同,保障养育孩子直至成人。
比如,民法772条第1项的内容,如果修改为“妻子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孩子,认定为丈夫的孩子”,那么,离婚后再婚所生的孩子就可认定为现任丈夫的孩子,这样上述(2)的问题就可得到解决。另外,现行法律只承认丈夫拥有推翻婚生推定的权利(婚生否认权),应该改为妻子和孩子也拥有这项权利。这样的话,妻子就能通过证明丈夫和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更能就此确认血缘上的父亲,(1)的问题也就解决了。现行制度不承认妻子对自己孩子的父亲有任何发言权,这种现行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世界各国都在这些方面做了法律修正。比如韩国在2005年3月承认了妻子具有婚生否认权,2007年5月又废除了户籍制度,改为以个人为单位的家庭关系登记制度。从日本国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个人尊严和两性本质平等的观点来看,若能修改成韩国那样的制度是最好的。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民法772条导致的“黑户”问题。既然韩国能修改法律,日本没有理由做不到。
(2018年2月1日)
标题图片:2008年6月,一名身为“黑户”的女性(中间前排的背影)在大阪市召开记者会,呼吁国家早日采取措施解决“黑户”问题。该女性的母亲因丈夫家暴而未能给其办理出生登记,由此成为“黑户”;她在之后的习惯法婚姻(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被一般人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译注)中所生的两个孩子也都成了“黑户”
(摄于2008年6月2日,时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