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这个“漏洞”
解决该问题的“一个解”是安倍晋三首相在ASEAN首脑会谈(11月12日)中倡导的“法治”思想。
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EEZ的概念做出界定以前,日本就与中国(还有韩国)签署了个别的渔业协定。尤其是和中国,在开始划设EEZ以后,双方又新签了协定(1997年签署,2000年生效),以EEZ彼此重合的海域为中心划设了“暂定措施水域”等,互不适用EEZ相关法。虽然声称“这是在尊重传统关系的基础上对资源实施的共同管理”,但恐怕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意在回避摩擦、事实上搁置争议的权宜之策。

日中的“暂定措施水域”是北纬27度以南的东支那海(东海——译注)。在这片海域,双方不可对对方国家的渔船适用本国的渔业相关法,即使出现了违反协定的行为,也只能由该渔船的船籍国加以取缔。现实中,无论有没有中国渔船,中国公务船都会打着取缔的幌子游走在暂定措施水域,也就是日本的EEZ内和领海周边。这些区域已经成为中国公务船在被暂定措施水域环绕的尖阁诸岛周边侵犯日本领海的活动据点水域。
尽管如此,水产厅一方面在“日中渔业协定概要”这一解释性文件中表示“要在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及东海以南的东经125度30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国专属经济区除外)维持原有的渔业秩序”,另一方面却未写明“原有的渔业秩序”就是像旧日中渔业协定时代那样由旗国(船籍国)取缔渔船之意。中方利用了这一点,非但不贯彻对本国渔船的取缔行动,还扩大了对“暂定措施水域”这种灰色地带的解释,将之作为公务船活动的依据。
海洋才是日本的“核心利益”
如上所述,将解决渔业协定搁置部分的谈判工作交给水产厅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实际上,看看水产厅的文件至今仍直接使用“东海”“南海”等中方称呼这种不成体统的样子或许就能明白这个问题为何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日本还必须着手完善关于法律制度的其他不周之处。
至少该海域是关乎日本“生死存亡”的重要海域,如果借用中国的表达方式,应将其定位为“核心利益”。与中方为保护“核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一样,日本必须制定《领域警备法》和与之具有互补关系的《国境法》,以便限制中方的行动。针对日中渔业协定,也有必要解决搁置事项,压缩中方可以扩大解释的空间。
日本人必须要解开的是针对“关于外国船舶在领海等区域内航行的法律”的误解。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的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针对侵犯了日本领海的外国公务船或军舰,“可以要求其离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针对试图践踏这一规定的对象却并不具有强制力。
可以说,我们有必要理解:日本现行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并未处于紧张状态的国家之间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