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与“周边事态法”
朝鲜发射导弹及核开发的动向成为了日本修订(1997年9月)日美防卫合作协定(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导火索。朝鲜在1993年3月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于同年5月成功试射了射程范围覆盖日本的“芦洞”导弹。
1998年8月,朝鲜试发了“大浦洞1号”弹道导弹,凸显出其对日本空中防卫体制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朝鲜在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的这种挑衅行动,促使日本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通过了《周边事态法》(1999年5月)。
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目的在于允许日本在本国周边出现纠纷时,能够为开展维护和平与安全行动的美军提供“后方支援”。旧的防卫合作指针(1978年11月)只是规定了基本原则,允许美军和自卫队在日本发生紧急情况时在日本主权范围内采取联合行动。
时至今日,对“后方支援”依然争论不休,它指的“并非是直接的战斗行为,而是后勤工作”。日本能做的只是不涉及行使武力的“后方地区支援”;但修订指针后,建立了可在日本主权范围外的地区支援美军的机制,这成为了日美同盟重要的转折点。
更重要的是,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通过了《周边事态法》之后,日本终于可以脱离战后“本土防卫”框架束缚,对本国周边的和平与安全承担起责任了。
《周边事态法》:未定义“周边地理范围”的法律
日本国内在讨论基于宪法第九条的防卫问题时,围绕“远东的范围”等概念一直争论不休,而周边事态法其实是一部不存在“周边地理范围”定义的法律。由于它并未设定特定的地理范围,所以采用了“事态”这个概念。
这里重要的是,日本将自发、主动地判断每次出现的具体事态“是否是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态”,然后据此做出应对。有人批评称,在安保法制法案审议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事态”,概念难懂,但其根本的法律构思源于1999年通过的《周边事态法》。
安全保障相关动向(2)
| 2001年 | 9月 |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 |
|---|---|---|
| 10月 | 阿富汗战争、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 | |
| 11月 | 海上自卫队向印度洋派遣舰艇 | |
| 2003年 | 3月 | 伊拉克战争 |
| 6月 | 通过武力攻击事态法 | |
| 7月 | 通过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别措施法 | |
| 2004年 | 1月 | 向伊拉克派遣陆上自卫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