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1世紀以後,日本的刑事司法迎來了新局面。2009年,日本引入了「審判員審判」制度,徹底改變了刑事審判的狀態。2019年6月以前,相關部門需要履行「審訊可視化」義務。同時,今年6月已開始實施「司法交易」制度。應該如何評價這些舉措?繼上篇之後,讓我們繼續聽取一橋大學村井敏邦名譽教授和白鷗大學村岡啓一教授的看法。

作為妥協產物誕生的「審判員審判」制度

——引入「審判員審判」制度的目的在於實現快速化審判和便於國民理解審判,具體做法是從擁有選舉權的國民中選出審判員,參與殺人罪等重大案件的審判。自2009年5月引入以來,已經邁入第十個年頭,請問兩位如何評價這項制度。

村井    本人是陪審制的支持者,雖然對審判員制度這種不倫不類的東西抱有疑問,但覺得作為朝著陪審制演進的過程,算是一個進步,所以我贊成採用這種制度。我之所以推崇陪審制,是因為我認為就算法律專家在法律解釋方面很專業,但在認定事實方面並不見得和普通人有多大差距,反倒更應該讓擁有豐富經歷的人來觀察確認事實。

審判員審判制度本來就是妥協的產物。戰前的日本曾經有過陪審制,但由於那是一種非常荒謬的體系,所以不能照搬過來,戰後的司法改革也完全拋開了陪審制。另一方面,由於擔心日本的刑事審判有罪率高達99.9%,無罪推定原則沒有發揮作用,所以學者和一部分法官強烈呼籲應該恢復陪審制。

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學權威、東京大學原校長的平野龍一於1985年撰寫了一篇論文,主旨思想是日本的刑事審判令人感到非常絕望,必須採用參審制或陪審制。實際上,雖然平野對參審制和陪審制均持批判態度,但既然當時作為意見領袖的平野都提出了這種主張,圍繞是否應該恢復陪審制的爭論就變得活躍起來。不過,最後大家一致認為不一定非要採用陪審制,可以採用參審制的折中辦法,於是就形成了審判員和法官一起做出判決的審判員審判制度。

審判員制度、陪審制和參審制的比較

審判員制度 陪審制 參審制
採用國 日本 美國、英國等 德國、法國等
法官的參與程度 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 完全由陪審員做出審判 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
罪名是否成立 判斷 判斷 判斷
量刑 判斷 不做判斷 判斷
任期 單個案件 單個案件 任期制
選任 隨機選擇 隨機選擇 團體推薦等

(POWER NEWS依據最高法院資料製作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