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投資的偶像經濟學
但在光鮮亮麗的偶像業界裡,「因為是大型演藝事務所獨佔的世界,所以全部任由他們經營」的情形並未發生。無須在挖掘人才上花費金錢,中小型演藝事務所也能插手的偶像生意,便是「地下偶像」。
曾在大型事務所任職的C先生,數年前離職後,創立並經營地下偶像的事務所。拜託熟識的演藝人才挖掘公司,進行甄試選出7名女性,並簽約成為事務所旗下藝人。合約為期2年,明確記載「禁止戀愛」「若寄宿朋友家中須事先報備」「若無特別許可,禁止轉移至其他事務所」「支付演出收入的五成」「支付周邊商品銷售額的三成」等條款,約滿後經過雙方討論,契約每年更新1次。
但未滿1年之內,就有4人離團,理由有「已經失去了成為偶像的心情」「住家離太遠,通勤太辛苦」「宿疾惡化導致無法跳舞」……。C先生覺得「雖然合約為期2年,但即使挽留已經沒有幹勁的人,我也不覺得這個偶像團體會成功,而且考慮到她們的人生,若想退出的話,還是盡早為妙」,便沒有強力慰留。他只好緊急再次召開甄選會,重新招募2名女性,組成5人的偶像團體。
他徹底施展在大型演藝事務所時所累積的人脈,成功讓自家團體進入「TOKYO IDOL FESTIVAL」等大型活動中表演,宣傳手法堪稱完美;1個月大約有20場左右的現場演出,但問到:「獲利有多少?」C先生笑著回答:「工作人員雖然無薪,但第1年就出現300萬日圓的赤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