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的透明化與證據的全面公開不可或缺
案件發生後不久,我趕赴尼泊爾,找到了曾與哥賓達同住一個公寓的室友們,獲得了哥賓達不是罪犯的決定性證言。
一名室友證實了哥賓達當時不在現場;而另一名室友也坦白說,自己遭到警方毆打,接受了警方在介紹工作方面提供的好處,被迫提供了能夠推斷哥賓達是罪犯的證言。警方簡直就是胡蘿蔔大棒軟硬兼施,把哥賓達打造成了一個犯人。
從尼泊爾回國後,我去現場做了核實。那個告訴我在接受警方審訊時遭到暴行的尼泊爾人向我提供了當時接受治療的醫院的掛號卡。我走訪了那家醫院,證實了那個尼泊爾人的確曾在此接受過治療。
後來我得知,作為替警方封口的回報,有一家高利貸公司證實確實是給介紹了工作,我感到驚愕不已。這就是說,警方在明知違反出入國管理法的情況下,找到由退職警察擔任社長的那家高利貸公司,為非法滯留的尼泊爾人介紹了工作。
不過,就在我喬裝客人與之取得連絡後的次日,或許是防備受到更多的採訪,這家高利貸公司居然像煙霧一般消失了踪跡,對此,我在驚訝之餘,甚至感到了自己有生命危險。
要徹底杜絕日本的冤案,首先必須實現調查的全面透明化和證據的完全公開化。
東京電力公司女員工被殺事件
1997年3月8日深夜,在東京都澀谷區圓山町某公寓1樓的一個空房間內,東京電力公司一名女職員(當時39歲)被勒死,遺體於當月19日被發現。包內4萬日圓現金被搶走。住在案發現場旁邊公寓內的尼泊爾人哥賓達・普拉薩德・邁納利被告(當時37歲)因擔心非法滯留被發現而出逃,得知自己被懷疑為殺人犯後選擇了自首。因違反出入國管理及難民法(非法滯留)被逮捕後,又因搶劫殺人嫌疑再度被捕。
儘管一審做出了無罪判決,但在上訴審中,高等法院以難以想像哥賓達之外的第三者曾進入現場和哥賓達的辯解不可信等為由,對其做出了執行無期徒刑的有罪判決。最高法院也駁回了上訴,決定維持上訴審判決。哥賓達於2005年3月24日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了申訴,要求重審。2012年6月7日,東京高等法院決定重審此案,並停止執行刑期。
哥賓達於當日獲釋,從橫濱監獄(橫濱市)移送至入國管理局,依據違反入國管理及難民法罪,執行了相應的強制遣返程序,於6月16日回到尼泊爾。
(2012年7月11日)
標題圖片:回到尼泊爾後在自家陽台上揮手示意的哥賓達・普拉薩德・邁納利(
圖片提供:時事社)
腳註參考:kotobank.jp
(*1) ^ 1990年5月12日,一名女童(當時4歲)在櫪木縣足利市的柏青哥店內失踪,人們於次日在該店附近的渡良瀨川河灘上發現了該女童的屍體。此案被認定為出於猥褻目的的誘拐殺人事件,幼稚園司機菅家利和(當時43歲)因於91年12月1日自願接受調查,21日因招認而被捕,檢方對其提起了公訴。儘管菅家在一審過程中翻供否認,但93年7月7日,宇都宮地方法院仍對其做出了無期徒刑判決,東京高等法院也駁回了上訴。2000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判決其有罪。菅家於02年12月25日向宇都宮地方法院提起申訴,要求重審。雖然地方法院駁回了請求,但在通過即時抗訴(一定期限內提起的抗訴——譯註)實現的東京高等法院審理中,DNA重新鑑定結果獲得認可,人們這才發現女童內褲上附著的體液與菅家的DNA不一致。依據這一鑑定結果,東京高等檢察廳釋放了被關押在監獄中的菅家(重審前釋放疑犯的做法尚屬特例)。2009年6月23日,東京高等法院決定將進行重審。重審公判於2010年3月26日宣布無罪判決。
(*2) ^ 1967年8月,木匠玉村象天(當時62歲)在自己家中被勒死,現金被搶走。住在附近的櫻井昌司和杉山卓男被指控犯有搶劫殺人罪。78年被判處無期徒刑,96年獲准假釋。接到2001年提出的第二次重審要求後,水戶地方法院土浦支部於05年決定開始重審,東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支持該決定,於2010年7月開始重新公審,2011年5月24日作出無罪判決。
(*3) ^ 以濫用郵件折扣制度逃避巨額郵費為由,09年2月開始,大阪地方檢察廳特搜部檢舉揭發了廣告公司負責人。在搜查過程中,發現偽造的單據是由厚生勞動省發放的。特搜部於09年6月以存在製作、使用虛假有印公文嫌疑為由,逮捕了厚生勞動省原局長村木厚子,但村木在2010年9月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