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會:對男同性戀曾經寬容
其實在日本,直至明治時代(1868~1912年——譯註)中期,對男同性戀一向是非常寬容的,它作為武士、僧侶間的普遍行為而得到公眾承認。這一點與歐洲可謂大相徑庭。以基督教為背景的歐洲,同性戀既是有違宗教教義的罪孽,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明治時期,同性戀的主體由武士、僧侶轉向學生,宿舍成為「現場」,這在森鷗外的小說《Vita Sexualis》中也有所描述。但在明治後期開始的現代化進程中,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西洋醫學漸漸占據了主流,於是在社會上根植下同性戀即變態的觀念。
世界上首次發起的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是以1969年在紐約曼哈坦(Manhattan)發生的事件為發端的。當時同性戀還屬於違法,警察因搜查一個同性戀酒吧,引發了那裏的同性戀者的激烈抗爭並導致衝突。取酒吧之名,該事件被稱為石牆暴動。直至今日,每到該事件發生的6月,曼哈坦各地都會飄揚起象徵性取向多樣化的彩虹旗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