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舉「具科學性的優生政策」,准許墮胎的優生保護法

重要的是,第二次大戰後也持續採用優生政策。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審判中,起訴理由並沒有提及優生政策;聯合國軍設置的去納粹化委員會提出的強制解除對象裡面,也不包含這項法律。單純地廢止遺傳健康法庭而已。如此惡名昭彰的納粹優生政策被埋葬了,結果到了戰後,一部分國家卻正式迎接了「具科學性的優生學」時代的到來。其典型正是日本。

日本也仿效納粹的遺傳病防止法,1940年訂立國民優生法。內容是以遺傳性的精神疾病患者為對象,基於公益上的理由承認強制結紮。但是,受到日本傳統的家族主義的影響,對於斷絕子嗣的結紮手術有強烈的反抗,還有戰爭時期實施獎勵生育的政策,國民優生法的實施因而受到抑制。當初法案裡,基於優生理由准許墮胎的條項被刪除,大臣承諾因為公益上的理由進行強制結紮的部分延期實施,好不容易才通過國會審議。因此,在國民優生法底下執行絕育手術的僅有538件。

然而,日本在敗戰後狀況為之一變。因為領土大幅縮小,加上從外地歸來的退伍軍人及嬰兒潮等因素,抑制人口成長成為重要課題。還有,伴隨著引揚(遣返回國)或美軍佔領,強姦問題嚴重。與之前的情況相反,轉而強烈要求放寬墮胎限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優生保護法成立了。

這條法律的以戰爭時期沒有發揮功能的國民優生法為基礎,表面掛著“具科學性的優生政策”的招牌,還額外承認了准許墮胎的規定。經過幾次的修訂之後,基於經濟上的理由墮胎獲得准許,不久也廢除了審查手續。於是,自1950年代以後,光是官方的統計報告,每年的墮胎件數就超過100萬件。刑法規定的墮胎罪實際上淪為空洞化的條文,日本甚至被認為是領先世界各國,可自由墮胎的“墮胎天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