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生效,日本修改了著作權法。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應對數位社會的到來,以及加強著作權保護。本文筆者從促進作品的「合理利用」角度指出今後的重要課題。

2018年12月30日,以環太平洋11個國家的貨物、服務、投資等的自由化為目的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正式生效。同一天,日本著作權法修改生效。

美國脫離TPP之後,TPP11凍結了有關著作權「延長保護期限」「技術保護手段」等部分專案。但日本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仍然將上述項目作為了修改項目,也就是說日本有獨自推進的修改。

著作權保護期限原則上延至「死後70年」

本次著作權法修改了5個專案,基本上是為了強化著作權保護。首先讓我們來粗略地看看修改的項目。

(1) 延長保護期限

把著作權保護期限從原則上「作者死後50年」延至原則上「死後70年」。表演家和錄製品作者的權利保護期限,也同樣從50年延至70年。另外,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還和以前一樣為「公映後70年」。

(2) 將一部分侵害著作權罪確定為公訴範圍

侵害著作權屬於刑事處罰對象。法定量刑和其他國家相比較重,對於個人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萬日圓罰金,對於組織或團體法人則為最高3億日圓罰金。但由於是親告罪,所以必須由作者發起刑事訴訟,才能進行刑事審判。本次修改規定,僅限於如盜版之類會影響正版市場的性質惡劣行為,才可適用於公訴罪。

(3) 法定損害賠償制度

著作權遭受侵害的作者,可以向侵權者訴求損害賠償。這時,權利人需要就侵權損害額舉證,但這並非易事。因此,為了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著作權法制定了幾項規定,以便於對侵權損害額進行推算或估算。本次修改僅增設一項內容,就是遭受侵權的作品如果屬於著作權集體組織(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艾回集團(Avex)旗下版權管理組織NexTone等)管理的,那麼可以根據使用授權費規則來計算侵權額。

(4) 限制規避存取控制

防止作品被隨意複製和視聽的保護技術主要有:①防止隨意複製音樂、影像、遊戲等作品的技術手段(複製控制),②衛星電視採用加擾播放之類限制視聽的技術手段(存取控制)等。在修改之前,不當規避複製控制屬於制裁物件,但不當規避存取控制並不屬於制裁物件。這次的修改則將不當規避存取控制也納入制裁對象。

(5) 對網播音源的二次使用也具有報酬索取權

放送業者使用CD在電視廣播播放音訊,日本唱片協會和日本藝能表演家團體協議會(藝團協)會向放送業者統一收取音樂使用授權費,然後向唱片公司、歌手、表演家等進行分配。在修改之前,只有在使用CD等媒介的情況下,才需要向唱片公司和表演家等支付二次使用費。這次修改後,網播音源也被列為索取二次使用費的對象。

對不當規避存取控制的制裁,以及對網播音源的二次使用費索取權利等的法律修改,是為了應對整個社會的數位化發展。另外,在法定侵權賠償制度方面,也只是小規模地修改充實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