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部揭發組織違規等問題的公益舉報行為導致舉報人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例層出不窮。為什麼這種「良心告發」無法在日本落地生根?
《公益舉報人保護法》2004年6月出臺至今已過去20年,為進一步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兩年前修訂版保護法實施,要求組織完善保護體制。但近期,經常可以看到供職於地方政府等單位的「為全體國民服務者」(日本國憲法第15條第2項),針對內部疑似違規或違法的行為發聲後,受到懲戒處分等不公待遇的事情。這暴露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明明在法律名義上要「保護」「公益舉報人」,但這部法律在現實中並未充分發揮作用。
逮捕、懲戒處分、自殺…犧牲者頻出
鹿兒島縣警本部發生了這樣一件事。1名擔任過生活安全部長的男子在退休後,覺得原本是1名員警的自己無法容忍縣警本部長曾試圖包庇隱瞞某個員警的跟蹤狂行為,於是向記者郵寄了1份內部文書,還附上了「請曝光黑幕」的留言。之後以洩露了任職期間可觸及的秘密資訊之由,該男子被起訴犯有違反《國家公務員法》保密義務罪。
舉報人被迫自殺的事例也屢見不鮮。原兵庫縣縣民局局長(男),認為知事齋藤元彥職權騷擾和收受企業禮品等行為很有問題,在退休前夕向新聞媒體郵寄了寫有7條告發內容的資料。縣政府在未進行任何具體調查的情況下,就解除了他的縣民局長職務,並不同意其正常退休。齋藤知事在記者會上發言稱,「在工作期間滿口胡言,還以書面形式散佈謠言,這樣的人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為此,在縣議會著手查明真相期間,該局長留下「以死抗爭」的遺言後自殺身亡。
和歌山市1名男性職員,內部舉報了自己曾負責的業務相關公款存在不當會計處理的問題。之後,他被強迫和因此事受到處分的職員在同一樓層辦公,以至其最後選擇了自殺。福島縣國見町1名男性職員對振興地方經濟相關業務抱有疑義,向町監查委員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內部舉報後,被指違反了町政府資訊安全對策綱要和職員服務規程,受到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