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已論證,此次日中對立的根源,在於不斷更新與強化的日美同盟,與長期停滯不前的日中政治默契之間,所逐步累積的「時間軸落差」。本篇將進一步思考,面對這樣的結構性落差應採取何種對策,以避免日中雙方陷入戰略上的誤判。

日本對國內法的理解與中國主權敘事之間的衝突

圍繞「存立危機事態」的相關發言之所以引發中方強烈反彈,並被視為「觸及核心利益」,其背後原因並不能單純歸因於情緒性反應或對內的誇大表述。問題的核心在於,日方視為前提的安全保障理解,與中方在理解日中關係時所採用的認知框架之間,存在著長年累積的斷層。

若立足於日本方面的認知,「存立危機事態」本質上屬於國內法體系的概念,是在日美同盟運作此一「內部結構」中發揮作用的判斷框架。至於臺海危機是否將直接牽動駐日美軍的運作,乃至影響日本周邊海空域的安全,從地理條件與軍事連動性來看,在實務層面幾乎已成既定認知。

因此,即使將「存立危機事態」此一概念與臺灣有事連結討論,在日本的思維邏輯中,也難以產生將其解讀為對中政策轉向,或是偏離外交文件立場等「決定性意義變化」的想法。

另一方面,中方的認知則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對中國而言,臺灣問題是與主權、領土及國家統一密不可分的「核心利益」。因此,第三國的介入,無論其具體形式為何,都容易被視為衡量其政治意圖與戰略立場的指標。

因此,即使日本的發言是基於國內法概念所作的說明,一旦暗示了與臺灣的關聯,該發言在中方眼中便不再只是同盟內部的技術性整理,而可能被解讀為對中立場的再定義,甚至是對日中基本政治文件所預設框架的挑戰。此處的關鍵問題不在於發言的「法律形式」,而在於該發言已觸及了中方的「主權敘事」。

而放大這種認知不對稱的,正是長期支撐日中關係的政治文件之性質。自1972年《日中共同聲明》以來,日中關係一直建立在對臺灣地位未作最終確定的表述之上。在該架構下發揮作用的,是對同一段文字各自保有不同意義的政治性並存,而非深化共同理解。換言之,日中關係的穩定,更多是透過避免進一步說明來維持,而非透過不斷補充說明來強化共識。

其結果是日本的安全保障實務在日美同盟框架下持續深化,並將包含臺灣海峽在內的複合情境納入現實前提;與此同時,對外說明所使用的語言,卻仍依循1970年代成形的外交文件詞彙。換言之,「內部的演進」與「外部的停滯」同時存在,導致「未經說明便持續推進的領域」逐步擴張。另一方面,中國則進一步強化將臺灣界定為「核心利益」的政治論述,並制度化一套將第三國介入詮釋為「主權干涉」的話語框架。當這兩條發展軸線交會,雙方之間的認知落差也逐漸逼近臨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