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的癥結何在?
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是日本不承認(22歳必須決定要選哪個國籍),我想這是一般大眾的理解吧!只是,日本關於外國國籍的放棄・喪失,「國籍法」並沒有強制的法規,只停留在「國民應努力履行義務」的階段。
例如,日本國籍的女性與伊朗國籍的男性結婚,此時伊朗政府會自動賦予這位女性伊朗國籍,對於這樣的事例,日本法務省是如何嚴格地「取締」這種「雙重國籍」的狀況,有辦法徹底的「剝奪」嗎?事實上,對於這種同時擁有日本國籍和外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並沒有被強制剝奪日本國籍的案例。
那麼,同時擁有日本國籍和中華民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又如何呢?這要追溯到1972年日本和中華民國斷交,因為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直到現在仍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
以筆者個人的情況為例,我的父親是臺灣人,我看過提給日本政府機關的自己的「出生證明」影本。填寫「出生證明」的人是我父親,出生證明裡面有一欄必填事項,「生父及生母」的本籍地(外國人的情況就是填入國籍),於是父親填寫了「臺灣」。然而,過了十幾年之後當我申請「出生證明」時,父親寫的「臺灣」兩字被日本的政府機關用紅筆刪掉,改為「中國」。這麼一來,在日本法律上,筆者的雙親難道就變成「中國人」父親和日本人母親?這完全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事。
蓮舫宣示選擇日本國籍,同時也附上了中華民國的「國籍喪失許可證」即外國國籍喪失證明,提交給日本的行政機關,但日本的法務省卻「不受理」。對臺灣人而言這或許是無法諒解的事,只要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基於此立場故「不受理」(無法受理)。因此,蓮舫能夠做的只有「宣示選擇」了日本國籍。
那麼,日本國籍持有者要取得不被承認為「國家」的中華民國國籍時,又是什麼樣的狀況呢?一般來說,日本國籍持有者要取得外國國籍,需向日本官方提出「國籍喪失證明」。但是,日本國籍持有者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時候,因為也關係到國家承認的問題,日本不會讓申請者喪失國籍,而是發行「國籍喪失不受理証明書」來代替「國籍喪失證明」。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以日本的「國籍喪失不受理証明書」為根據,發給不被受理「國籍喪失」的日本國籍持有者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說,日本國籍持有者不用放棄日本國籍,就能夠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因此,如果日本想要嚴格取締「雙重國籍」的話,日本的行政機關就必須積極地解決這些充滿矛盾的行政程序。
如此一來,與其指責蓮舫個人的「雙重『國」籍』問題,為什麼「雙重國籍」會引起這股批判聲浪?為什麼會變成「雙重國籍」的狀態?身為當事人的蓮舫在說明和對應上是否妥當?我認為必須從這些點來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