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雙重少數群體

第二,對日本女性來說,離婚之際,在僑居國請律師辦理交涉的難度很大。

在歐美,請律師辦理離婚是極其普通的。但是很難想像,一個身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人,能夠找一位手腕高明的律師,並為此準備一筆巨額的律師費用。

正因為既是外國人,又是女性這樣的雙重少數群體的處境,在僑居國家能夠找到正規職業的「妻子」非常少見。例如,較之美國女性,亞洲女性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均處於「弱勢」的可能性很高。包括日本女性在內的亞洲國家出身的女性,她們在女性即弱者這種普遍的社會觀念中長大,但婚後生活在美國這種夫婦兩人皆參加工作的職工居多的(男女平等的)環境中,於是不再認為自己是弱者。然而,一旦婚姻失敗,身處異國他鄉,她們就會無可奈何地陷入經濟窘境之中。

第三,一般還認為與移民女性在當地缺少人際交流網路有關。

在日本高速經濟發展時期的「郊外型核家族」中長大的女性,多數成長於母子密切依附的家庭中,為此,她們即便在異國他鄉形成了一個游離於社區的類似母子家庭的環境,最初也不會產生任何不適之感。而且,將孩子視為母親的「所有物」的傾向很強。

其中恐怕還有不少女性,忍受著丈夫的暴力行為,拼命努力保全家庭不遭崩潰。除了親屬以外,平時注意建立互相幫助的人際網路,直接關係到對風險的規避防備。能否和周圍社區構築聯繫,因每個移民女性的個性、能力而呈現巨大差異。

不知求助之策

第四,在日本「連狗都不理」的夫妻吵架,移民女性本人是不會拿到僑居國家的公共機關或NPO去商量的,她們沒有這種「傳統」習慣。然而,報警或商談、在醫療機關的診療紀錄等,在海牙公約中都將成為重要的證據。

日本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在HP上也介紹了相關對策,比如在感到生命危險時要向警方報警。不過,像洛杉磯那樣,監獄、拘留所總是處於人滿為患的狀態,若是初犯,會馬上被釋放回家。所以還必須認識到,此後遭到報復的危險性很高。

一位跨國結婚的日本女性「advocate(為某一類人謀利益者)」,在西雅圖從事保護移民女性的NPO活動,她說,警察來時如果你聽不懂英語,一定要要求找翻譯。但是,發生語言障礙時,向可以為你代言的「advocate」或NPO等援助組織求助的方法,有許多人都不知道。

以上是為何悄然將孩子帶走的日本媽媽如此之多的幾個原因。但對日本人的案例,現今很難做出學術性論證。其中還存在著即使犯法也要把孩子帶回國,否則無法保證他們的安全這種情況。所以,非常重要的,是在近鄰朋友、NPO、醫療機關、警察等處留下受到家庭暴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