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將自己的性意識強加於人

不忠行為在民法上可成為索取賠償費的理由;而站在刑法尊重性的自我決定權這一立場考慮,那麼唯一可以決定性關係正當與否的,是當事人雙方有無達成一致,而非他們有無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此,我們或許有必要這樣考慮:即便是夫妻,也可以強姦罪立案;婚外情反而不應受到公開指責。

再次重申,我想表達的不是婚外情是好事。宮崎議員因婚外情問題被曝光而辭去公職,致使國會議員休產假問題不了了之,這只能說是非常遺憾的(在日本,法律允許工作1年以上、孩子滿1歲後可望恢復工作的僱員休產假,男性也可享受同等待遇。但與女性相比,男性休產假者的比例顯著低下。國會議員不是僱員,因此沒有休產假的規定)。

不過,這本應為夫妻或當事人之間解決的問題,包括社會制裁在內,本不應由他人輕易干涉。

在戀愛和婚姻生活中是否尊重性關係的排他性,這是個人或當事人之間的性意識問題。不能因為自己尊重性關係的排他性,就輕易將其擴大適用到他人身上。如同我們不能因為自己可以吃豬肉,就去指責由於宗教原因不吃豬肉的異教徒。兩者道理是相同的。

由於個人的性意識和性隱私,被迫中斷演藝活動或辭去公職,施以如此壓力,未免過於嚴重了。